据南方周末报道,内蒙古通辽的农民王晓梅,在自己承包的105亩林地间隙里种了31.7亩小麦,眼瞅着再有四五天就能收割,却接到了刑事拘留通知,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为了“判得轻一点”,她不得不雇车把即将成熟的小麦尽数毁掉。另一位姓韩的农民,同样因为在承包林地间种农作物,被判处有期徒刑。种了一辈子地的农民,突然发现自己“种地种成了犯罪”,这恐怕不是一句“不懂法”就能解释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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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这起案件的定性,竟系于一个标点符号。

按照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林地上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造成林地“毁坏”。问题就出在“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中间那个顿号上——它若是“或”,则二选其一即可入罪;它若是“和”,则两项必须同时具备方能定罪。新旧司法解释一对照,旧版明明白白写着“或者”,新版却换成了顿号。一个标点的改动,究竟是文字表述的简化,还是入罪标准的调整?法律界为此争得不可开交,而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几乎无一例外地按“或”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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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案就是最典型的注脚。司法鉴定意见书写得清清楚楚:其行为“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但“现林地土壤种植条件未遭到严重毁坏,林地具备林业种植条件”。也就是说,连鉴定机构都承认,林地本身没被毁坏,还能继续种树。可法院依然认定构成犯罪,理由是“或”。既然如此,那些允许的林间种菜、林间种菌,难道不也要除草的吗?按照这套逻辑,除草便是“破坏原有植被”,种菜种菌岂非同样入罪?连执法人员自己都承认,说不清“原有植被”究竟是什么。这等糊涂账,竟然用来定夺一个农民的刑期,岂不荒谬?

更值得追问的是,刑事司法有一条铁律——存疑有利于被告。当法律条文存在合理歧义、两种解释都说得通时,理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可现实恰恰相反:顿号的歧义,被一律用作入罪的依据,而鲜有哪份判决书肯专门就这个标点说理。刑法直接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文字理应比任何领域都更严谨、更无歧义,如今却要靠一个顿号来定生死,这既是立法上的不严谨,也是司法上的失守。

再往深处看,自2024年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以来,内蒙古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指数级增长”,居全国第一,有律师感叹“看守所都放不下了”。打击毁林、保护生态,天经地义,但执法一旦运动化、指标化,就容易拿法律当工具,把农户的生存挣扎当成政绩的垫脚石。王晓梅们既无毁林之念,又无毁林之实,种的是自家的地、长的是国家的粮,到头来粮食颗粒无收,人却进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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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顿号,两种命运。今天模糊的,是一个标点;明天吞掉的,可能就是农民的活路。法治的尊严,正在于把每一个标点都写清楚,把每一份自由都算明白。祈愿司法能给这些普通农民一个说得通的交代,而非一句“或”了之。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