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曾梓芽:从“大字吸睛、小字免责”到“萝卜坑冠军”——广告引证新规三讲(上篇)
“××品类销量第一”“临床验证有效率达97%”“权威机构推荐”——打开任何一个电商平台或直播间,这类援引第三方数据、结论的广告话术几乎无处不在。与之相伴的,是营销行业心照不宣的灰色玩法——花数十万元向咨询机构“定制”一份报告,把市场切割到足够细的赛道,便能批量制造“行业第一”;把限缩条件、免责说明缩成肉眼难辨的小字,便能在大字承诺与小字免责之间自由穿行。
2026年6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以2026年第20号公告发布《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于6月12日对外公布,共二十八条,公布即施行。这部被业界称为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姊妹篇”的新规,首次为广告引证内容构建了从概念界定、实体要求、虚假认定到责任配置、处罚裁量的完整执法闭环。
本系列计划分上中下三篇,上篇先解其文本,再辨其新旧之变;中篇复盘经典处罚案例,再探如何影射至新规;下篇从涉外贸易引申,比较境外“不充分披露(Inadequate Disclosure)”规则与新规处罚的异同,并以此预测未来的执法口径。
一、现实背景和发展脉络
(一)乱象倒逼立法
《指南》的靶向十分清晰,大致对应三类积弊:
其一,“萝卜坑赛道冠军”——通过自定义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细分品类,将任何商品包装成某个狭小赛道的“第一”“最佳”;
其二,“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核心卖点极尽渲染,限制条件则以小字、淡色、快进语音一带而过;
其三,“先射箭,后画靶”——先有宣传结论,再反向定制调研数据,甚至衍生出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的上游产业链。
(二)从征求意见到无过渡施行
2025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就《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彼时文本为二十二条;历经约半年修改,正式稿扩充为二十八条,于2026年6月公布即施行,未设过渡期。从条文扩容可见,自证内容认定(第十七、十八条)、受托机构经营者化(第十九条)等制度均系针对征求意见期间反馈的增补强化。
(三)现行体系框架构建
《指南》在上位法的投射,是《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该条款自2015年《广告法》修订以来长期呈“半沉睡”状态,一方面体现在较为笼统的概括性责任;另一方面在处罚后果上,罚则上限仅为十万元(第五十九条),威慑作用大于处罚质效。基层执法对“何谓真实准确”“出处标到何种程度”缺乏统一标尺。
本次《指南》正是对这一条款的实施细则化。它与《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相呼应,连同2025年《〈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以及总局《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共同构成广告执法的基础框架。
(四)效力位阶及属性辨析
《指南》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本指南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考适用”。这意味着《指南》本身不是行政法规或规章,未创设新的处罚权限;其全部制度设计最终都须回落到《广告法》具体条款上定性量罚。执法文书应当引用《广告法》而非《指南》条款。同样,企业进行处罚前的陈述与申辩时,依据也仍然是《广告法》与《行政处罚法》。做一个不严谨的类比,《指南》与《广告法》之间,可能类似最高院《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的关系,正如人民法院裁判案件不能直接以《九民纪要》作为依据,但可以用作认定说理。
二、引证内容与自证内容的边界
(一)两个要件锁定“引证内容”
《指南》第二条界定:广告引证内容,是指广告中引用广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成、制作,并且与广告主所推销的商品有关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含有引证内容的广告即为引证广告。
两个要件缺一不可。一是主体的外部性:数据来源必须独立于广告主。二是内容的关联性,即须与所推销商品相关。列举式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系开放规定,只要满足两个要件,均可能落入引证内容范畴。
尤须提醒一个反直觉的判断,经销商使用车企官方数据,同样构成引证。2024年福建省公布的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中,龙岩某雷克萨斯4S店在店内广告牌宣称“购买理由:520KM实际续航里程行车无忧”,因未标明出处被龙岩市监局认定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并罚款3万元。对4S店而言,车企官方数据即是“广告主以外的第三方数据”。同理,连锁门店使用总部数据、代理商使用品牌方报告,均属引证。
(二)引证与自证:一条被重新划定的边界
《指南》第十七、十八条首次系统区分了自证内容与引证内容:广告主自行通过实验、测量、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以及使用人工智能(AI)、深度合成等技术生成、合成的内容,属于自证内容;而委托他人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并在广告中使用的,仍认定为引证内容。
对于实务而言,过去企业惯常“花钱买报告”的操作,无法改变数据的引证属性。委托调研机构定制的市场报告、委托实验室出具的检测结论,无论是否付费,无论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约定,都是引证内容,必须完整履行标明出处、明确表示适用范围等义务。只有完全由企业内部团队独立完成的研究,才属自证。
当然,自证不等于自由。自证内容虽可不表明出处,但仍须符合《指南》第九至第十三条关于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呈现方式、事实信息真实性及绝对化用语的全部要求,值得注意的是AI生成内容被明确归入自证,也意味着广告主须对AI生成数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AI说的”不构成免责事由,哪怕是“D老师”说的,广告主也要能够“自证清白”,颇有一种“我为D老师的信用作背书”的现实荒诞喜剧色彩。
三、实体合规的四层规则
《指南》第四至十一条为引证内容设定了层层递进的实体要求,可归纳为“来源科学、内容准确、标示到位、呈现可识别”四层。
(一)第一层:来源科学性(第四、五条)
以实验、测量、检验检测方式获取的数据,出具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法定资质、专业能力,其计量器具、设施环境须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没有的应采用相关行业、领域普遍认可的方法。引用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的,应当通过科学方法取得,统计调查范围应具有广泛性、合理性;抽样调查的样本须符合科学性、代表性要求,结果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还带来一个值得讨论的实务要点。如,境外实验室报告、跨国集团总部出具的全球数据,是否等同于满足中国法下的“法定资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口商品广告主、跨境集团企业若直接援引境外报告作功效宣传,将直面第四条的资质拷问。
(二)第二层:内容准确性(第六、七条)
引证内容应当准确,并与其所依据的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资料等的意思表达一致。针对文摘、引用语,《指南》进一步要求:与原文意思表达一致、所引文献资料真实存在且可查询、观点应当符合科学常识。
过去广告主采用“我确实逐字引用了原文”等陈述申辩的理由,在新规下还要考究文献本身观点是否明显违背科学常识的(如,援引伪科学论文论证普通食品“防癌抗癌”),否则照样可能触发第十四条第三项而被直接认定为虚假广告。
(三)第三层:展示操作细则(第八、九条)
第八条将“表明出处”细化为可操作的细则,指引出处涵盖的范围,如表明机构名称(姓名)或文献题目及著者名称;引自期刊的,应表明期刊名称、期号、刊次;引自互联网网页的,应表明访问路径,且相关互联网内容或访问路径变更的,应当对广告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停止发布。上述最后一项颇具前瞻性,即过去网页链接失效而广告照跑的时代就此终结,“动态维护义务”被旗帜鲜明地提出。
第九条则列举了适用范围与有效期限必须明确表示的情形:(1)实验结论、测量结果、检验检测数据仅在实验室状态或特定条件下方可复现的,应明确表示具体复现条件;(2)检验检测数据仅对送检样品有效的;(3)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有特定地域、行业适用范围或有效期限的。因此,过往“送检样品合格”就等于“量产商品合格”叙事路径,从此被规则切断。
(四)第四层:呈现可识别性(第十、十一条)
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表明出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的,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满足一般公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清晰识别的要求;语音应当与广告其他内容保持同等语速、语调及清晰度。第十一条正面规制“大小字”套路,引证广告中含有商品性能、功能、用途、规格、有效期限、优惠条件等内容的,不得利用减小字号、改变字体、使用与背景相近颜色文字等使消费者难以辨明的方式加以限缩,或作出不符合科学常识、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说明。
第十条是“一般公众正常情况”的客观标准,第十一条是行为禁止的负面清单,两者一正一反,宣告了“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营销手法的终结。
四、两条高压线
(一)高压线一:“萝卜坑冠军”失去豁免(第十三条)
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六条第六项曾开出豁免窗口,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不适用绝对化用语规定。这本是务实之举,却被异化为“定制第一”的制度通道,只要把赛道切得足够细,任何品牌都能“合法”戴上桂冠。
《指南》第十三条对此作出反向切割,规定四类情形不再属于豁免范围:(一)用语所指向的地域小于省级行政区域;(二)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所属行业或领域小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业分类;(三)用语所指向的商品无专有的产品或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四)兜底情形。
举例说明:“本市气泡水销量第一”,地域小于省级,落入第(一)项;“火鸡面品类全网销量第一”,“火鸡面”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独立行业分类,落入第(二)项;尚无专门国标行标的新消费品类宣称“品类销量第一”,落入第(三)项。
更要紧的是责任后果的升维——依第二十三条,此类行为应认定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依第五十七条查处(罚款二十万至一百万元);相关内容虚假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市场地位、竞争优势产生误解的,还应认定违反第二十八条、依第五十五条以虚假广告查处——一次宣传,双重违法。
(二)高压线二:虚假认定的“5+6”结构与举证责任倒置(第三、十四、十五条)
“5”指的是第十四条列举应当认定广告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5种情形:使用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的引证内容;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有利内容或隐瞒不利内容;文摘、引用语与科学常识明显不一致;引用的数据、结论已被修正但未按修正后内容更改广告、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兜底情形。
“6”指的是第十五条再列6种“重要考量因素”,包括无法说明来源或无法查询、未明确表示复现条件、未明确表示仅对样品有效、未明确表示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不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科学性要求等。
在第二十五条配合下,第十五条的适用呈现精巧的分层。一方面,存在考量情形且广告内容虚假的,按虚假广告查处;另一方面,存在第(一)至(四)项情形但尚不构成虚假广告的,则退一步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依第五十九条查处。
而整套认定结构的关键点,是第三条确立的举证责任规则。具体表现在广告主应当对引证内容等全部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申言之,监管机关无需证明引证内容虚假,广告主若无法提供符合第四、五条要求的依据,即可能认定为“无法验证”(包括“无法说明来源”与“来源无法查询”两种形态)。广告合规的逻辑由此从“被罚到才算输”翻转为“拿不出证据就是输”,以后“愿赌服输”的赌注和筹码也需要重新考量。
五、全链条责任与裁量规则
(一)责任主体扩容,报告出具方入局
《指南》第十九条是本次立法最具产业冲击力的条款。接受委托开展实验、测量、统计、调查等活动的机构,明知或应知其数据、结论用于广告的,应认定为参与广告设计、制作活动,属于《广告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其中“明知”指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有明确意思表示;“应知”则被细化成为三次及以上受托获取的数据、结论在广告中被引用。
这意味着第三方检测、调研、咨询机构不再能置身事外,故而一旦其报告反复成为广告素材,即自动获得广告经营者身份,进而承担《广告法》项下查验义务与连带罚则。第二十条同步收紧经营者、发布者一端,广告引证内容无出处、未对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作明确表示,或与原始依据不一致的,依法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二)法律责任的完整对应
《指南》第二十一至二十六条,行为条款与《广告法》罚则逐一映射:
(三)宽严相济与上游治理
严的对面是宽。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广告发布时间短、浏览人数少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要求不予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此外,第十六条还埋了一条上游治理线索,发现广告主通过有偿新闻、学术造假等方式发表“文献成果”再作为引证内容的,应当向同级新闻出版、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换言之,查处“先造论文、再做广告”的问题,展示了跨部门合围的执法风向。
六、新旧执法对照:同一问题,两种命运
《指南》带来的变化,最终要落在执法口径上。下表以五类高发问题为样本,对比新旧处理逻辑:
旧执法的裁量悬殊,在真实案例中体现得淋漓尽致。同样是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广州某头部快消品牌集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女人的脚臭是男人的5倍”广告,经核对引用引证内容时未标明出处、与原引证内容不完全一致,叠加“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情节,2022年6月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罚款七十万元;某天猫商家宣传“Supima纤维长度比普通棉长35%、强韧度高45%”未标出处但数据属实,仅被罚款二千元;而惠安县某食品公司“魔芋结”包装引用百度百科、科普中国网内容未标出处,因引证真实准确、两日内完成改正,符合当地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2024年7月被不予立案。七十万元与不予立案之间,隔着的正是裁量规则的缺位。
《指南》的应对是双重的:一方面通过第十四、十五条将“瑕疵”与“虚假”分层——内容真实但标示不规范的,留在第十一条的低罚轨道;内容来源不可查、依据不科学的,推向第二十八条的重罚轨道;另一方面第二十七条把地方上的“轻微不罚”“首违不罚”在先经验(如河南省市场监管“四张清单”将“引证内容真实但未表明出处、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列为不予处罚情形)上升为全国统一的裁量规则。
上篇结语
概而言之,《指南》的制度贡献可以概括为四句话:(1)概念上,“广告主以外生成”作为划分引证与自证的边界;(2)实体上,以“来源科学—内容准确—标示到位—呈现可识别”逐层递进;(3)认定上,以“5+6”结构和广告主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完善违法行为认定路径;(4)责任上,以受托机构经营者化和分层罚则达到“一视同仁”的结果。对企业而言,广告合规的重心已从事后辩解转向事前留证——每一份被引用的报告,应是拿得出、查得到、能够被复现。
至于这套新规如何与既往执法案例相互印证——某二手车平台“遥遥领先”的1250万元罚单、某凉茶品牌“销量领先”系列裁判、苏某家电“全静音”的天价处罚,若放在《指南》的体系下重新审视会得出什么结论?让我们中篇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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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感谢诚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务副经理周琳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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