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导语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入推进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坚持线上线下统一监管尺度,对虚假商业营销、食品广告违法、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违法行为持续严厉打击,巩固治理成效,进一步净化食品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以案释法,以此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切莫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谨防套路、理性消费。
案例一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黄浦区荣葆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和6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从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工单中获取上海市黄浦区荣葆食品店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线索。经查,当事人以赠送不同价值产品诱使消费者充值不同档位会员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赠送的产品中主要包含一款灵芝孢子油软胶囊保健食品,该产品保健功能为改善睡眠、抗氧化。当事人在对该产品的宣传过程中,通过线上私域直播录播、问答互动红包奖励以及线下宣讲会、点对点口头宣传等虚假宣传方式,明示、暗示其产品具有“改善脾胃功能,改善排便障碍,清理血液垃圾 分解乳化斑块通血管,减少心脑血管方面的疾病;可以‘提高免疫力’‘软化血管’‘润肠通便’‘辅助降三高’”等功效,具有治疗“心血管疾病、尿道疾病、血流障碍、痉挛、抗炎、痛风、便秘、贫血”等疾病治疗功能,诱使老年消费者购买其保健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虚假宣传功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打击了涉案当事人线上线下多渠道的违法行为,向社会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严打保健食品“坑老”违法行为的明确信号,彰显市场监管部门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的决心。警示保健食品销售者切忌抱有侥幸心理对老年消费者开展误导营销的违法行为。同时,本案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治病”,要尽可能提升识骗防骗能力,谨防免费听课、健康讲座夸大功效的营销套路,切莫因虚假宣传延误治疗,维护好自身健康与财产权益。
案例二
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黄浦区为侬食品店以及上海雾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系列案件
案情介绍:2026年5月和7月,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同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反馈上海市黄浦区为侬食品店以及上海雾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虚假宣传行为。经核实,两家涉案主体为同一实控人,该实控人为规避检查,试图注销涉案主体。经查,上海市黄浦区为侬食品店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通过培训员工固定话术,统一向消费者宣称“灵芝是世界功能性之首,既能养生又能改善病情”“可缩小体内结节、治愈疾病”,但涉案产品备案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不具备其所宣称的疾病治疗功效。另查,上海雾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赠送农副产品为引流手段收集中老年客户信息,组织目标群体以自驾游形式参观生产企业,借机集中推销一款灵芝孢子油维生素E软胶囊产品。当事人提前对员工开展话术培训,统一宣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具备治疗疾病、调节病情的功效,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2家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系列两起案件对当事人针对老年人开展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查处,通过对同一控制人旗下两个经营主体的连续查处,有力震慑了试图通过更换主体、变更经营地址逃避监管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倒逼保健食品经营主体严守法律边界,规范宣传销售行为,斩断套路化诱骗老年人消费的营销链条,净化了市场经营秩序。
本案曝光“话术本精准营销、礼品引流获客、旅游参观转化”等涉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隐蔽套路,向社会传递“保健食品不可替代药品”的核心消费提示,警示老年消费者提升防范意识,守住“钱袋子”,也要避免将保健食品当作药品服用、贻误病情的健康风险。
案例三
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长宁区展珍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上海市长宁区展珍食品店通过健康讲座、现场做游戏等多种形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同时向老年消费者推销店内产品,存在虚假宣传嫌疑。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团购菜吸引老年人到店听课,通过讲课、直播、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宣传其店内产品。当事人在其建立的“珍奥新泾家人群”微信群中推销“心肌双肽”产品,发布多条虚构夸大宣传,包括消费者服用后心跳过速症状消失、腿部消肿、服用后感受等内容,并配有相关虚假视频。经核查,当事人所售的心肌双肽系普通食品,并无上述宣传内容中的缓解心跳过速、腿部消肿等效果。
法律依据及处罚: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通过社群营销、真人案例造势等方式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效的行为进行查处。警示食品经营者,通过微信群、健康讲座等渠道宣传食品时,必须确保宣传内容真实有据,不得虚构宣称功效、疾病治疗功能。本案提示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群体,要警惕不良商家“健康讲座”“团购引流”“微信群种草”等营销套路,不轻信群内分享的“真实案例”,避免财产受损。
案例四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显示刘某明知其购买的“韩国减肥产品”来源非正规,可能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成分,仍通过小红书、微信向他人售卖该减肥产品。经查,刘某在小红书和微信向他人售卖“韩国减肥产品”,该产品为跨境商品。刘某在小红书平台添加上家李某微信,并建立联系。刘某接到订单后,向李某支付宝转账,由李某代为发货。经司法鉴定,涉案“韩国减肥产品”中检测出咖啡因、麻黄碱成分。
法律依据及处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李某发货地所在的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食品经营者,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小红书、微信等社交平台销售食品同样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管,严禁销售来源不明、非法添加咖啡因、麻黄碱等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境外食品,不得从事网络代购非法添加减肥类食品等违法行为。同时,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特殊食品时,应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切勿购买来源不明的境外“减肥药”“减肥食品”,避免因非法添加成分损害身体健康。
案例五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康源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上海康源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高价低质的保健食品。经查,自2025年9月起,当事人以组织消费者到店集中观看宣传视频,再由其员工借解读、总结视频内容的推销模式,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名为“核酸胶囊”的保健食品。该产品备案的保健功能仅为“免疫调节”,但当事人为提升销量,在推销时虚构该保健食品具备促进营养吸收、降低药物副作用等功效,并伪造收据向消费者虚假宣传其产品的销售状况。
法律依据及处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虚假宣传保健食品功效和销售状况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虚构产品功效、伪造销售状况误导消费者,同时建立完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在购买保健食品时,应仔细查看产品批准文号及获批功能,不轻信店员口头夸大功效的宣传,警惕“热销抢购”等营销话术。
案例六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闵行区小小米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1月,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上海市闵行区小小米食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建立的顾客微信群中,宣称“地龙蛋白对高血压、糖尿病并发症,中风偏瘫,心梗有着绝对效果”“地龙蛋白对体内的凝血系统和纤溶系统具有溶解血栓、双向调节血压、降低血糖的功效。只要是跟微循环障碍有关的症状、地龙蛋白都有效果”“贻贝低聚肽具有抗肿瘤作用”等。经查,涉案产品“地龙蛋白肽特殊膳食”为普通食品,不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案发后,当事人在该群公告中发布澄清公告,提醒群成员知晓地龙蛋白不具有药用功能。同时,停止地龙蛋白虚假宣传,并拆除店内涉及地龙蛋白宣传内容的装修、拆除店招。
法律依据及处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通过微信群虚假宣传普通食品功效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警示食品经营者不得对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功效。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群体,要警惕微信群、私域社群中的食品功效宣传,认清普通食品与药品、保健食品的区别,不轻信“特殊膳食”等概念包装下的疾病治疗话术。
案例七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见东(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络监测线索,对见东(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京东平台开设店铺“一点君营养保健旗舰店”,上架三款涉案普通食品,于产品“一点君®复合益生菌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活菌型)04MAX”的销售页面宣称“拉低频率、熄灭焱征、熔消酸盐、润解灵活”,于产品“一点君®复合益生菌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活菌型)03MAX”的销售页面宣称“少生多排、稳降数据、修补零件、无惧高呤”,于产品“陈皮金银花固体饮料”的销售页面宣称“润养娇肺、润喉舒炎、润养有料、肺好呼吸好”。当事人为逃避平台审查,采用同音字替代原文的方式,进行暗示性表述,虚构并对外宣称相关产品具有降尿酸、降血压、止咳、消炎、调节菌群等疾病治疗功效。案发后,当事人已立即下架涉案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利用同音字、暗示性表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查处。本案警示网络食品经营者,切勿妄想以同音字、谐音字、暗示性表述等方式逃避监管,刻意打“擦边球”只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本案提示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时,对使用同音字、暗示性表述的商家,应当特别保持警惕,理性辨识出这类行为是不法商家企图逃避监管的特征,从而避免自身消费权益受到损害。
供稿:市局特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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