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0月19日晚发布《关于离岸信托纳税申报事宜的提示提醒》: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申报的90日过渡期将于10月22日截止,相关纳税人须抓紧梳理本人离岸信托情况,在期限内依法申报缴税,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及其他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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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范围覆盖设立与存续两个环节的欠税。本次申报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4日印发的《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下称《公告》),首次系统明确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各环节的个税规则。90日内不加收滞纳金的税款包括: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环节的应缴未缴个税,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之日装入环节的应缴未缴个税;2026年1月1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未申报收益,不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打包申报。

补税追征年限标准首次量化。7月24日发布的《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答》明确,居民个人在《公告》发布前装入财产产生的应缴未缴个税,“金额较大”指10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可据此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设立环节未缴税款,一般情形下追征期为三年,应缴未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延长追缴年限,即2023年1月1日起装入财产的个人原则上均应申报缴税。

员工股权激励信托明确不在征税范围。问答同时划清边界:员工股权激励信托并非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不属于《公告》所称离岸信托;员工行权收益按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纳个税,后续在境外取得分红、股权转让等收益,按境外所得申报。

细化口径填补此前模糊地带。离岸信托或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实体已缴纳的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个税性质税款,不能抵免个税;《公告》发布前设立的信托,存续收益打包计算时不得扣除信托管理费;装入信托前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应并入存续收益申报纳税;向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不得抵减。(来源:同上《政策口径问答》)

逾期将按偷逃税处理。根据《公告》,逾期未缴的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并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公告》设置的反避税条款已随《公告》生效实施: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实际由其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本人装入;信托未分配收益及囤积于境外实体的收益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税务部门已开启辅导服务。税务总局提示将提供细致税收辅导和办税服务,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维护权益,同时警示勿轻信境内外不法中介诱导隐匿财产、逃避纳税,以免构成偷逃税违法。2026年1月1日起新装入财产及存续收益,已按《公告》进入正常年度申报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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