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法不是法医的李宏捷和陈光明,在给我儿子张复生隔空出具的(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法医学鉴定书,隐匿了面部变形、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多处重伤情,由于其二人并非法医,没有鉴定资格,所以不仅未敢在鉴定书中签名,也未敢编造鉴定资格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应由有资质的法医进行,并在鉴定书中签名及记载资质介绍,否则不能当作定案的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因不服用天津高法伪造鉴定作为定案依据的宝坻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判书,张复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1日作出了(津检控申复通(2008)第16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张复生之损伤,根据目前的情况应认定为轻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赔偿合理。本院经复查认为,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事隔8年后,张复生再次提起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16年5月26日做出(津检一分院刑申复通(2016)4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张复生之损伤,根据目前的情况应认定为轻伤。本院经复查认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抗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依据并非法医出具的没有签名和资质介绍,特别是隐匿了多处重伤情的伪造鉴定,真的不符合抗诉条件吗?早在1980年就已实施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在天津无效?还是在天津渎职枉法已成为闭环的正常现象。

天津高法李宏捷和陈光明的伪造鉴定不仅没有签名和资质介绍,而且还隐匿了多处重伤伤情。而对这份不仅程序违法,而且还内容虚假的伪造鉴定,天津检察院说采信该轻伤虚假鉴定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抗诉”的依据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