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0号公告。一份《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11月1日正式生效。
里面有一条:用人单位欠缴社保,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补缴的,最高可罚欠缴数额的3倍。
这不是新法。罚则早写在《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里。但过去十几年,同样欠缴100万,甲省可能罚0.5倍,乙省可能罚2倍。企业跨区域经营,面对的尺度千差万别。
现在,尺度全国统一了。
01
社保费,第一次被写进"全国统一罚单"
这份裁量基准一共66项行政处罚事项。社保费征缴排在第30项,和欠税归在同一类——"违反税(费)款征收管理类"。
它的核心变化只有一句:社会保险费第一次被正式纳入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怎么罚,按"欠缴金额+占应缴比例"两个维度,分成三档:
· 一般情形,处1倍罚款。比如欠缴不足50万元,或者50万到500万元之间、但占比不到三成。
· 较重情形,处1到2倍。50万到500万元且占比超过三成,或者500万元以上、占比不到三成。
· 严重情形,处2到3倍。欠缴500万元以上、占比超过三成,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在这一档。
一个例子:某公司欠缴600万、占比35%,直接落进第三档,最高可罚1800万。
注意,这不是"欠缴即罚"。前置程序是:税务机关先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才走到罚款。收到通知后及时、足额补缴,是阻断处罚升级的关键窗口。
公告还设了"轻微不罚"清单——首违且轻微、及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但认不认定"首违",由主管税务机关说了算,企业不能自己主张。
02
罚款之外的,还有滞纳金
如果你只盯着那3倍罚款,有可能会忽略了另一笔刚性支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从欠缴那天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折算下来,年化约18.25%。
算一笔账。欠缴100万元,每天滞纳金500元。拖上一年,就是18.25万元。而且滞纳金理论上没有封顶宽限:部分省份有"不超本金"的地方口径,但全国层面并未统一封顶,要按属地规则执行。
所以,如果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第一反应不是"拖",而是立刻算清楚欠了多少、滞纳金滚到哪天、赶紧补。假如第一反应是"拖",可拖真的划算吗?
03
"自愿放弃社保",从此彻底没用了
2025年9月1日,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施行。第十九条写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保"的,法院认定该约定或承诺无效。
员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的,法院支持。
最高法发布的朱某案就是典型。朱某2022年7月入职某保安公司,双方约定公司不缴社保,把费用以补助形式发给他。后来朱某以未依法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仲裁没支持经济补偿,诉至法院后,判公司支付。
这一条对HR意味着什么?假如公司之前和员工签了那些"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以后就不是"有风险",而是"法律上直接无效"——你还敢让它们继续躺在档案里吗?
它们不但不保护企业,反而可能成了认定欠缴的直接证据。
还有常被忽略的第二款:企业依法补缴后,可以请求员工返还此前已发的"社保补贴"。也就是说,企业依法享有追偿权。
04
金税四期下,HR该怎么接招
为什么是现在?因为不仅罚则统一了,连"谁在欠缴"系统都算得清。
社保费征管职责已全面划转税务。金税系统把三套数据放在同一块屏幕上:个税申报工资、社保缴费基数、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同一名员工,个税报了一万、社保按四千交、银行代发也是一万,系统自动比对,有差异直接触发预警。
以前靠人查,查不过来。现在靠系统,逐人逐月比——所有信息一览无遗。
对HR来说,方向很清楚:以前是从"帮老板省成本",现在要"帮组织控风险"。具体以下几件事可以纳入任务清单:
第一,算清历史欠账。导出近12个月的社保明细、个税工资表、银行流水,逐一核对申报基数是否等于员工实际工资,在职名册和参保名册差几个人,近三年有没有断缴漏缴。先把滞纳金和罚款的潜在风险,量化成一张清单。
第二,清理无效协议。把"自愿放弃社保""社保折现"的存量协议集中排查,别让它们继续躺在档案里当证据。
第三,优化薪酬结构。依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独生子女补贴、丧葬抚恤、实报实销的差旅费不计入缴费基数;但固定按月发放的各类补贴,必须计入。把该算的算清楚,凡是不合规的剥离掉。
第四,分步整改,不等稽查通知。核心岗位全日制参保;退休返聘、在校实习、非全日制,留存完整协议作差异佐证;流动性外勤、季节性用工,匹配合规劳务或业务外包。
社保新规给我们传递的信息是,低成本用工的粗放时代结束了。
未来HR工作的重中之重,不光要合理控制人力成本,还要确保用人合规,避免因为HR工作的疏忽而给公司带来系统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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