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i自然全媒体)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3日,A省B县自然资源局接获移送违法线索,反映B县某公司存在越界开采建筑用玄武岩的嫌疑。经核查,该公司持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至2024年3月2日,其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2023年8月起,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B县某村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实际开采标高低于采矿证规定的最低标高)开采建筑用玄武岩(原石)。

B县自然资源局随即对该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对该越界开采行为立案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笔录。调查显示,涉案公司当时已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尚在办理过程中。

为查明违法事实,B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测量,出具了《B县某村碎石矿超层越界开采测量报告》,确认越界开采建筑用玄武岩(原石)量为1561立方米。同时,B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涉案矿产品每立方米平均市场价格为13元,认定违法所得共计20293元(1561立方米×13元/立方米)。

B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公司未经批准超越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原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原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原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及《A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20293元;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共计2029元。

焦点问题及分析

关于“超层”是否属于“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认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由此可见,采矿权允许的作业空间是一个由拐点平面坐标和开采深度(最高标高至最低标高)圈定的三维立体空间,而非仅指平面范围。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定超越矿区范围采矿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231号)亦明确指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内开采不属于超层越界,反之则构成。因此,本案当事人在低于许可最低标高的区域进行开采,属于法定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即越界开采。

关于违法行为持续状态与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的关系

本案中,当事人的采矿许可证于2024年3月2日到期,而违法行为自2023年8月持续至2024年6月被发现(或制止)。此时当事人虽已申请延续但未获批。需要注意的是,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采矿权人合法采矿的时间界限。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则许可证自行废止。在许可证过期后至新证颁发前(或延续被拒后)的采矿行为,属于“无证开采”;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的超出采矿证最低标高开采行为,则定性为“越界开采”。

本案中,该公司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2日(许可证有效期内)及之后至被制止前(若延续未批)的行为属于越界开采。越界开采本身就是未经批准的行为,其违法性并不因“已申请延续”而豁免。申请延续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获批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在许可期内的守法情况等)。因此,在尚未取得延续批准前,其在原证到期后若继续越界开采,甚至可能同时构成无证开采与越界开采的竞合或连续行为,执法机关聚焦于其“超越批准范围”这一核心事实进行处罚是恰当的。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依据

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是实施财产罚(没收、罚款)的基础。本案中,矿产品原石已灭失,无法直接没收实物。根据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难以计量实物的,应依据销赃数额或市场价格认定违法所得。

B县自然资源局引入发改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是执法实践中常见且合规的做法。根据《价格认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B县发改委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每立方米13元的价格,结合第三方测量的1561立方米采出量,计算得出20293元的违法所得,证据链完整、依据充分。

关于行政处罚依据的适用与裁量权行使

本案依据原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原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及A省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按照原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针对越界开采行为具有特定性,区别于无证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的情形,作出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按照原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由于本案矿产品已灭失,直接没收“违法所得”符合规定和实际。按照原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A省裁量权基准进一步细化,违法所得在一定数额(如3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的,可处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B县自然资源局处以10%(2029元)的罚款,处于法定(30%以下)及本省裁量基准(10%以下)的较低档位,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考虑到违法情节相对轻微(工程量较小、价值较低)、矿产品已无法没收实物仅能没收违法收入等因素,该裁量合理适当。

关于案件查处程序与证据固定

本案在程序上,接到线索后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随后立案,由2名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制作笔录,委托第三方测绘,委托价格认定,程序合规。值得肯定的是对“超层”事实的查证。超层(井下或凹陷露天矿深部)往往具有隐蔽性,仅靠日常巡查难以发现。本案通过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出具《超层越界开采测量报告》,以技术数据锁定了标高超限的事实,是认定越界开采的关键证据。在自然资源执法中,涉矿案件尤其是越界、破坏矿产地案件,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测量报告、储量核实报告、价值认定等)往往是定案的核心,本案取证要点把握准确。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短评

执法既要“零容忍”也要“高精准”

刘超

涉矿案件多隐匿于深山地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针对B县这起超层越界开采案件,若仅依靠日常巡查与主观判断,极易陷入“取证难、定性难”的困境。然而,执法部门通过巧妙引入第三方测绘与价格认定机制,以专业和精准的手段锁定违法事实,生动诠释了新时代自然资源执法“既要零容忍,也要高精准”的破局路径。

“零容忍”是执法工作的底线,彰显着捍卫国家资源安全的坚定立场。超层越界开采绝非小事,本案中,涉事企业以“正在申请采矿证延续”为由试图淡化违法事实,但执法部门并未因此“网开一面”。法律面前没有“法外特权”,许可证到期未获批准前的越界行为,本质上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果断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查处,有力破除了部分企业的侥幸心理,明确传递出“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坚决守住了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红线。

“高精准”是执法工作的标尺,体现着依法行政的专业素养与过罚相当原则。涉矿案件专业性强,绝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定性。本案中,执法部门引入第三方测绘精准锁定“超层”违法事实,并依托发改部门的价格认定,科学核算违法所得,形成了严谨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在处罚裁量过程中,执法部门综合考量违法情节较轻、矿产品已灭失等客观实际,在法定幅度内选择了较低罚款档位。这种“量体裁衣”式的精准处罚,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避免了“一刀切”的过度惩戒,真正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零容忍”捍卫了法治的尊严,“高精准”提升了执法的公信力。面对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机关既要敢于动真碰硬,也要善于用事实说话、用法律定性。只有将雷霆手段与绣花功夫结合起来,才能让每一次执法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作者系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