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10月20日,记者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该局近期根据江苏双沟酒业有限公司举报,查处了一起涉及驰名商标“蘓”及酒瓶外观设计专利的白酒侵权案件,涉案主体为宿迁市回家酒业文化有限公司和受托生产企业江苏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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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日、3月26日,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分别对江苏太平洋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回家酒业文化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太平洋酒业西3号仓库发现回家酒业委托生产的“蘓匠酒”成品837箱、次品26箱零49瓶,“蘓臻酒”成品8箱、次品6箱零79瓶,现场还发现酒瓶盖10200个、瓶肩7200个。上述两款酒在酒瓶及外包装上突出“蘓”字样,与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号为5534908的驰名商标“蘓”相似,使用的酒瓶与该公司持有的第5384455号外观设计专利“酒瓶(苏酒头排酒)”外观相似,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该局进一步调查,2025年8月1日,回家酒业委托太平洋酒业生产加工上述两款酒,合同约定回家酒业提供浓缩液及全部包装材料,太平洋酒业提供原酒、灌装场地、设备及人工并按照回家酒业技术标准进行灌装、包装、贴标、装箱及出厂前仓储,太平洋酒业按33元/箱收取加工费,实际收取25641元;回家酒业共委托生产“蘓匠酒”1000箱、“蘓臻酒”50箱。回家酒业陈述两种酒成本价均为46元/箱,但未能提供价格组成证明材料,该局不予认可,后委托宿迁中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评估,评估成本价分别为55元/箱、53元/箱。

据悉,被回家酒业运走的“蘓匠酒”163箱、“蘓臻酒”42箱有的作为品鉴酒赠送朋友品尝,有的作为公司招待使用,上述产品截至2026年3月2日检查时没有对外销售,未定销售价,该局认定违法经营额共计57650元。

该局负责人介绍,回家酒业是此次商标侵权行为的源头策划者和实际经营者,在侵权链条中居于核心主导地位,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太平洋酒业作为受托生产企业具备白酒生产资质,但接受代工委托时未依法审查委托方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授权文件,未尽代工行业合理审慎审查义务,盲目按照委托方来料灌装加工,客观上为侵权商品成型提供生产环节帮助,属于帮助侵权行为,存在过失过错,依法承担次要责任。上述两者共同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当事人回家酒业与太平洋酒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该局责令回家酒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没收“蘓匠酒”成品837箱、次品26箱零49瓶,没收“蘓臻酒”成品8箱、次品6箱零79瓶,没收酒瓶盖10200个、瓶肩7200个,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115300元,上缴国库;责令太平洋酒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罚款57650元,上缴国库。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冯世玺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