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通常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特殊案件才在指定居所执行。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但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会见律师,辩护律师持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等即可会见,且不被监听。为帮您解决萍乡市专业的刑事会见律师问题,整理了相关专业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如需专业法律服务,欢迎联系汤鹏律师。

一、指定监视居住一般在什么场所

指定监视居住一般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被告人,如果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告人需要在指定的场所接受监管,待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结束后方可解除。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可能是公安机关设立的指定场所,也可能是被告人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场所。被告人在指定监视居住期间,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不得离开或者与外界联系,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指定监视居住条件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综上所述,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并且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二、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真实实行监督。第74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综上所述,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都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的,但不管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在自己住的地方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都有各方面的限制,例如不经过批准不能跟他人会见或者通信,也不能离开执行居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査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指定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吗

指定监视居住可以会见律师。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如下: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指定监视居住虽然不像羁押那样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但场所、义务和会见程序都有严格规定,家属很容易因为不了解程序而错过沟通时机。遇到这类情况,尽早让专业律师介入,能帮助厘清案件所处的阶段,依法安排会见并告知注意事项。汤鹏律师长期在萍乡执业,现任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在刑事辩护和会见方面有实务经验。如果家人正被指定监视居住,不妨先与汤鹏律师沟通,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下一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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