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本文为福建本地行政争议普法解读,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说明实务要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有权机关认定和承办律师意见为准。
处罚还没落地,申辩的窗口就已经开着
福州一位开餐饮店的老板,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处以罚款。他把告知书翻了两遍,最后还是放回抽屉,心里想的是:罚就罚吧,说了也没用。这其实是很多人对行政处罚程序最常见的误会。事先告知书不是一张走过场的通知,它是整道处罚程序里专门开给当事人说话的口子。写得再认真,只要在这个口子里没出声,后面收到处罚决定书时,能推动的余地就已经很小了。
法律把该说的话,都写在了告知书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换句话说,处罚的依据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权利,都应当在这张文书上写清楚。凡是没有写明理由和依据的告知书,本身就有瑕疵。
申辩不是喊冤,是一次法定复核
第四十五条把申辩的法律效果讲得很直白: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同一条还接着写了一句: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这句话的分量不轻——提了申辩,处罚不但不能因此加码,反而可能因为意见被采纳而往轻里走。所以真正有效的申辩,从来不是情绪上的辩解,而是把事实、理由和证据一项项摆到台面上,让机关没法绕过去。
程序上缺一环,处罚决定就站不住
除了实体上能不能处罚,还有程序上的守法问题。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实体上再站得住,程序上这一环缺失,处罚决定同样经不起检验。往上一层,第四十条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则把调查终结后的处理划成四类:确有应受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哪些处罚,可以要求听证
不是所有处罚都能听证,但较重的处罚有明确的门槛。第六十三条列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情形: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对照这五类,就知道手上的罚款单够不够得上。门槛在于时间。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第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本法中的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这五天要按工作日算,周末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如果错过了听证申请期限,后面的申辩就只能走陈述申辩这条路。
申辩写什么,才算说到点子上
内容上,申辩的落点通常在事实、理由、情节这三处。事实方面,指出认定的情况与实际不符,比如营业时间、进货数量、实际经营规模与告知书里写的不一致;理由方面,指出适用的依据与本案情形对不上,比如条款设定的是另一种违法行为;情节方面,说明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第三十二条列了五类,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证据上,第四十六条列明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票据、台账、监控、检验报告都能用得上。
假设情形:同样一张告知书,两种走向
假定在泉州做食品销售的一位经营户,收到告知书后没有沉默,而是逐条对照检查记录和进货票据,指出一处计量器具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并附上设备检定证书,同时说明首次违法并已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一份申辩同时指向了事实、依据和情节三条线,通常能被认真复核。假定在另一地的一位当事人,收到同样的告知书后觉得程序繁琐没有理睬,等处罚决定书寄到才发现罚款已经定下,而此时既过了要求听证的五日,也错过了对处罚决定不服后申请复议的六十日,救济空间就窄了很多。两份文书的内容差距,往往不在当事人懂不懂法,而在有没有在窗口关上把话说完。
几组期限数字,最容易算错
追责时效先要记牢。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这个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缴纳期限则跟着决定书走,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也有边界,第七十二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真正容易被忽略的是救济的起算点: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般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经复议后仍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还要注意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不因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但当事人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申请,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
材料留在手里,申辩才落得下去
申辩能不能被采纳,落到最后是证据说了算。收到告知书当天就应当做的,是把文书、签收回证、往来通知一并归入一个文件夹,并记下每一个日期。经营方面,保留进货与销售台账、发票、库存盘点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场所方面,保留监控与现场照片;程序方面,保留告知书的签收凭证、提交材料的回执、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及其送达证明。这些材料平时不起眼,一旦需要说明实际经营状况、证明已经改正或者证明主观上没有过错,就能立刻派上用场。签收日期尤其要记准,所有期限都从它起算。
实务提示
最可惜的失误,通常发生在两个环节。一是收到告知书时不当回事,以为走流程反正会处罚,等决定书下来再找人;二是签收日期没记,等于起算点丢了,只能凭印象估算。这两件事都不难避免,却经常成为整件事的转折点。遇到行政处罚争议,可以先做三件事:把签收日期和文书确认清楚,判断拟处罚事项是否属于可以要求听证的五类情形,再把事实、理由、证据三张清单写出来。行政处罚程序本身就是一次法定复核的机会,用足它,比事后争论结果更有效。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立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依法不做风险代理,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征地拆迁、违法建设整治、山林权土地纠纷等群体性案件,正是该所专注的行政争议领域之一;主任律师叶林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
收费方式说明:面谈时把收费方式问清楚,行政案件一律按件分阶段收费,不是把复议、一审、二审打包成一个总价;每个阶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律师都会把案件所处阶段、律师费具体数额多少,按国家规定写进委托合同。
主任律师叶林: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
联系方式:0591-83701770
【声明】本文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替代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处理路径与结果可能不同;如遇具体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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