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王秀洁 江苏常州报道

10月1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26)苏04民终4787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件。投资者陈伟、中国银行常州分行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该行前客户经理何某敏。庭审现场,各方分别提供多组新证据,该案将择期宣判,海报新闻会持续跟进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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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起纠纷源于何某敏长期操作陈伟账户,陆续开展理财、基金、黄金T+D等多笔大额交易,由此引发巨额财产损失争议,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阶段,陈伟起诉,要求中行常州分行、何某敏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6530余万元。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案涉金融产品亏损总额为3351164.8元,并划定三方过错责任:中行常州分行承担9%赔偿责任,赔付301604.83元;何某敏承担21%赔偿责任,赔付703744.61元,二者合计赔付约100.5万元,剩余损失由陈伟自行承担。一审宣判后,陈伟认为银行的责任比例认定偏低,没有充分考量银行内控漏洞带来的影响;中行常州分行则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不认可一审结果,相继提起上诉,本次二审无证人出庭。

二审举证质证环节,陈伟一方作为主要举证方,提供了多组取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常州监管分局的材料,包括信访答复、监管会谈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始交易数据、监管调查询问笔录,以及事发后各方协商沟通的录音。陈伟方希望凭借这些监管书证证明,中行常州分行在岗位轮岗、强制休假、客户回访、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等管理环节存在明显内控漏洞,监管部门已就此对中行常州分行罚款45万元、对何某敏个人罚款6万元;同时佐证何某敏存在违规代客操作、伪造客户资产报告等行为。除此之外,陈伟方还对一审司法审计报告中的损失测算基准提出异议,主张何某敏的相关操作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证据,中行常州分行认可录音载体真实,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银行方称,相关材料不足以认定何某敏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陈伟主动把账号、密码以及动态口令牌交给何某敏,双方构成个人委托理财关系。何某敏的代理人同样提出,涉案操作属于其个人行为,没有银行签章的资产报告,对应的责任不应归由银行承担。

中行常州分行也提交了风险揭示材料、厅堂公示照片、员工排查档案等证据,以此证明银行已经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何某敏的私下操作隐蔽性强,银行排查存在客观难度。陈伟方不予认可,认为这些材料均由银行单方制作,无法证明银行针对案涉交易,向其完成对应的风险告知。何某敏提交基金赎回记录、黄金价格走势材料,用以说明亏损形成的相关情况,陈伟对该组证据的证明效力同样不认可。

记者了解到,本次庭审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方面:何某敏的操作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私下的个人委托理财;各方过错该如何划分;损失金额按照何种标准核算。陈伟方认为,自己对中国银行完全信赖,却遭受巨额损失,本质为银行多层级内控失职,一审对银行划定的责任偏轻。他当初仅委托购买保本保息类产品,并不知晓账户被开展大量高风险交易,一审尚有部分事实没有查清,银行应当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赔偿责任。

中行常州分行答辩称,本案不适用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相关规则,监管处罚仅说明银行排查履职存在瑕疵,并不代表银行需要为客户全部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陈伟可通过短信、手机银行、柜面等多种渠道查看账户动态,自身对于损失发生也存在过错,且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何某敏一方认同一审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关系的认定,坚持涉案操作属于个人行为,希望法院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合议庭当庭重点核实多项关键事实:账户实际操作人、陈伟是否知晓高风险交易、密码和动态口令的保管使用方式、银行客户回访落实情况、交易短信接收情况、损失核算标准,以及事发后的处置经过。陈伟当庭表示,自己一开始只同意办理保本类产品,直到2023年5月才发现账户出现巨额亏损。何某敏确认大部分案涉交易由其操作,认为陈伟交付账号密码,就等于全权委托。中行常州分行表示,银行制度明确禁止员工保管客户密码、口令牌,何某敏使用非办公设备登录操作,不在银行办公场景的排查范围之内。

法庭组织调解,但陈伟一方明确拒绝调解,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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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 玉

审签:曲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