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法庭的老法官夏建华叫别再写他。很傻很天真。他就不想想自己罪孽多深重!遭天罚都不过分!
有图有真相。拿区法院卷宗说事。
2023年,我代理我父亲、姑姑,起诉从抚恤金到遗产款到遗产房,通通侵吞的严有华。先诉的是抚恤金分割案,性质是共有物纠纷。
5月19日第一次听证,很快就水落石出,都严有华支取的。夏建华调解,要求两原告合拿一半,严有华独拿一半。严有华坚持独吞,理由是,要是分了,还有其他事项要告他。
调解不成回到法庭,夏建华就顺着他,叫我追加遗产款诉请。这样,标的就合并到37万多。但11月判决,夏建华全数归零后面追加的约30万遗产款。
我去调档,才发现猫腻。
文书卷里,有份落款5月19日答辩状,从没见过。该答辩状里有严有华关键自认:我姑姑严淑华服侍老人。自认是免证事实。至于他说他也服侍,那是主张,没有证据。
这份答辩状,没有送达记录。
当然,也有人开庭才提交答辩状。通常开庭,先是原告念起诉状,被告再念答辩状。但5月19日听证笔录一目了然,没有这份答辩状的任何记录。
这答辩状夏建华扣留了。看归档页码,在整套文书卷里,是唯一的手写页码
14-1、14-2,14-2还有涂改痕迹,插在014、015之间,明显是后来补插入卷的。正常页码应该是机打自然数连续页码。
严有华为什么作此实事求是的自认?他不懂法。他只是耿耿于怀我爷爷当年把工作给我姑姑顶替,以及认为女儿无缘遗产。这是他独吞不肯分割的两大歪理。
这次听证,他没有律师。
听证笔录还显示:他自认从我姑姑手上接管108000元现金,这是我爷爷去世前夕,交我姑姑的。是我姑姑在侧服侍老人,当时旁无他人。后来他以女儿无资格保管索要了去。而对二老存单,他都否认见过、支取。夏建华问有没发生老人赠与钱款给子女的事;三方都说,不存在赠与。夏建华又警告,若查出是谁支取,作转移、隐匿遗产处理,三方都同意。
这次听证回去后,他就动作了;6月21日第二次听证,就出场了法律工作者戴洪林。8月15日第三次听证,夏建华已查明存单都他隐匿、支取。
但戴洪林帮改口,说是一共就108000元,严汉书名下农行3存单合计45005元,包含在108000元里。
我调阅卷宗,在证据卷里也有发现,不知什么时候,总之是5月19日第一次听证之后,严有华累计提交各种《证明》等证据材料10多份。
譬如:“严汉书、王连珍儿子严有华在父母生前如看病、出门都有其汽车接送,平时生活照护及严汉书去世后王连珍都由严有华白天夜里照护,特此证明”。
严有华又改口了,“严淑华服侍”消失了,变成他一人“白天黑夜照护”。
但这些所谓《证明》,夏建华同样没送达给我,笔录里也没出现过,未经证据交换、质证、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何以见得?第一,判决书里关于举证、质证、认证过程,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一句空话,没任何实质具体内容。写到这里,顺带提醒一下,打官司的人看到这样空洞的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表述,就要小心了,没准就是黑箱操作的掩饰词。
该案二审判决书说:“本院经审查,(严有华)相关证据均非新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为何均非新证据,因为是老的,一审提交过;那为何二审才组织质证?说明一审时,夏建华隐匿了。
他顺手牵羊了居委会红头信笺,但《证明》无公章,也无任何一个署名者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倒出现李长英、陈志祥、陈丽等多名他的缠访搭子或缠访搭子家属,其中也有人我根本不认识。
我怀疑是他自写自画自签的。谨慎起见,后来我到南通中院调取他2014年讹诈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近59万元的案件卷宗,提取字迹样本进行比对。果不其然,“王连珍”“严有华”等字迹一模一样,肉眼即可识别。
就这堆缠访户冒充居委会的虚假《证明》,被夏建华黑箱操作,秘密采信了。
与之相对应,一审判决书中的认定是:“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母子关系,平时由严有华搭理王连珍的生活开支,结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剩余,王连珍未要回,那么应当推定为赠与”、“鉴于对严汉书、王连珍的生活等开支,平时由被告帮助打理,根据生活常理,难以认定严有华存在隐匿、侵吞严汉书、王连珍的财产等行为。”
但,真这么回事吗?
在先,落款5月19日答辩状中,严有华已有自认:“严淑华服侍”。
在后,二审中,严有华代理人自认:“老人(严汉书)在世的时候,如果他生活自理能力比较强的时候,是不需要我父亲去管理的,他也不让我父亲去参与他的资金方面的一切往来”,亦即严汉书日常生活自理,经济独立,财务不让任何一个子女染指。他去世前夕,现金交付对象,都是在旁服侍的严淑华,而非严有华,根本就没“严汉书生活等开支平时由被告帮助打理”这回事。
我爷爷去世后,奶奶是严淑华服侍,而非严有华,他只是收走工资卡,每月从中给我奶奶1000元日用。严淑华照顾老人,买这买那就从这1000元里支用。
而为自圆其说,夏建华在判决书里篡改事实,无视公安书证,把我奶奶死因从无疾而终“衰老死亡”变为“病故”;也无视人社局书证和银行流水,把我奶奶身份、经济情况,从领取退休金的城市居民,变为“养老金收入极其有限”农民,以便把存款消耗掉。
包括二老治丧,夏建华裁判“严汉书、王连珍的丧葬事宜,包括严汉书周年祭祀活动均由严有华操办”,也是隐匿并秘密采信了严有华的虚假《证明》,纯属杜撰。二审中,严有华代理人自认,治丧是三家一起,而非严有华一人治丧。只不过,他吞了公亲公邻人情钱长期拒不交账。
至于为何不是长子即我父亲牵头,一审中我也提交了严汉书、严金华病案,两人是前后脚进出医院的,我父亲还被南通二院送了顶“胃癌”帽子。所以我爷爷治丧当时,严有华、严淑华均说不让我父亲太劳累。不过,严有华是“趁你病,要你命”。
“所需资金也全部来源于严汉书、王连珍”,也是扯犊子。60000元存单的支取时间摆在那,是2017年1月26日和3月17日;而我爷爷一周年祭祀2017年1月20日(腊月二十三)。后取的资金哪会用于在先的祭祀?祭祀费用自有公亲公邻人情钱覆盖,人情钱的属性本就是帮补治丧。
而且,遗产的法定继承,和治丧收支问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并案。
我因严有华独吞人情钱拒不交账,主张不交账就直接抵消祭祀费用,反对夏建华理涉;夏建华却一边让严有华独吞人情钱,一边让治丧费用从二老遗产里消化。
夏建华和戴洪林,也是老相识了。夏建华在两区合并前,是原港闸区法院的法官。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至少10年多前,戴洪林就在港闸区法院进进出出了,多次和夏建华“同框”。
我复盘卷宗,戴洪林抗辩思路,和夏建华裁判思路,那是严丝合缝,什么都往老人头上推。
比如,戴洪林抗辩:“当时原被告母亲王连珍健在,被告将6万元存入了王连珍名下,该6万元是王连珍叫严有华全部取出,用于纪念严汉书一周年和90岁阴生使用。该笔费用的支出全部由王连珍做主,与严有华无关联性。”
而夏建华呢?又是严汉书“并交待”“已处分”给王连珍;又是王连珍已处分48000元,剩余60000元;又是剩余6万多元“应当推定赠与给严有华”的!
问题是,证据呢?
钱是动产。就《民法典》(物权编)第224条而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爷爷去世前夕遗留钱款的流向,是从严汉书到严淑华,再到严有华。王连珍从未接触,占有,何谈严汉书处分给王连珍,王连珍又处分掉48000元?银行业务凭证显示,其中60000存入邮储银行,注明“代办”,理由是严有华瞎编乱造的“母子、本人无时间办理”,;夏建华却在判决书中篡改为“王连珍存入”。而支取,同样注明是“严有华 代”,实际是他悄无声息的把存款隐匿一年私吞了。原本预设存期1年,到期后3天支取,关我奶奶何事?还什么我奶奶做做主叫全部取出?
而就《民法典》(合同编)第657条来说:“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哪好以我奶奶不知道被侵吞来倒推已赠与?何况5月19日笔录清晰记载,三方均不承认发生赠与。
就《民法典》(继承编)第1138条来说:“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哪怕口头遗嘱,都得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什么书面或口头遗嘱都没有,哪来什么严汉书“并交代”“已处分”,而后遗产归零?
严有华这渣滓无赖荒腔走板起来,夏建华问我奶奶治丧半月多后才领取的约5万元丧抚金用哪儿了?他都张嘴就来,往我奶奶头上推,说我奶奶用掉了。
在夏建华扣留被告答辩状,隐匿被告全部举证材料,违反禁止反言原则,采信严有华改口的黑箱裁判之下,30万元遗产全数归零,即实际判给了隐匿侵吞的严有华。而服侍我奶奶十多年的严淑华,及疑似“胃癌”的我父亲,均无所得。
因为遗产房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也在夏建华手上,为防他再胡乱推定赠与房产份额,在回避问题上我和他当庭发生口角,干脆撤诉,等他退休。房价一贬再贬,遗产房被严有华独霸至今。我父亲去年初去世要停灵到祖屋地面车库,严有华都以要回家问老婆推脱,后来还是在公墓治的丧。
夏建华居然叫我不要再写他。你说呢?可能吗?我爷爷、奶奶、父亲都在天上看着我,也看着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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