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买房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赠送人防车位使用权、5年物业费,过后物业公司却以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其收房;业主找到房开公司维权,却被告知自己的名字并不在赠送名单内。此前,柳州晚报微信公众号曾以《买房时承诺送5年物业费,收房却收到律师函催缴?柳州一业主懵了……》为题,对粟女士在大唐观邸小区的遭遇进行了报道。10月16日,粟女士告诉记者,她向城中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依法判决房开公司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这笔物业费,同时还要向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万余元。
此前报道提到,粟女士在2022年买房时,是房开公司销售人员韦女士接待的她,双方签订了《特殊(关系)折扣申请审批表》和《大唐观邸礼品领取凭证》,确认赠送70年人防车位使用权和5年物业费给粟女士。但在2025年拟收房时,物业公司却告知粟女士要补交2024年9月至2025年11月所拖欠的物业费2000余元。记者接到粟女士投诉后,和粟女士一起到房开公司,得到的答复是:粟女士的名字并不在系统赠送名单内;同时,韦女士也表示自己并未签过上述字据,房开公司对字据内容不予认可。
大唐观邸礼品领取凭证。
对此,粟女士将房开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及其柳州分公司、韦女士起诉至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开公司向她支付5年物业费12495.12元、逾期交房违约金6.6万元,物业公司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房开公司辩称,公司从未作出过赠送5年物业费的表述,销售人员当时的签字无法确认真伪,不排除是粟女士单方制作,且多份材料中签名字迹存在明显差异,真实性存疑。另外,该签字行为明显超出普通销售人员的职务权限,未获得公司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材料内部审批栏亦无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此外,赠送5年物业费属于重大优惠事项,却未有公司任何书面盖章确认文件,以上显然不符合双方交易习惯。
物业公司则辩称,公司在收到粟女士的收房申请后进行了核对,确认其名字不在房开公司报备的赠免物业费清单内;逾期交房是房开公司与粟女士之间的履约争议,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案件审理过程中,房开公司销售人员韦女士并未出庭。
法院审理认为,韦女士是房开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案涉房屋过程中签订上述字据,该优惠是粟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考量因素之一,且房开公司已将字据载明的人防车位交给粟女士使用,已部分履行字据中载明的优惠事项。房开公司所称的未经公司盖章、内部未审批、销售人员越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故而韦女士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由房开公司承担。
经对逾期交房违约金进行核算,最终法院判决房开公司向物业公司支付粟女士那套房子的5年物业费12495.12元;房开公司向原告粟女士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321.0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来源/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审核/梁莎莎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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