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于单笔金额超过家庭月均收入3倍以上的大额举债,尽量形成共同签字的书面确认文件,避免事后就举债合意产生争议;
非举债方不要随意在对方的借款协议、借条、还款承诺等文件上签字,也不要轻易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接收对方的借款资金,避免被司法机关推定具有举债合意;
如果接到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非本人举债的债务,要第一时间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对借款不知情的相关证据,包括家庭日常收支流水、对方借款用途的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等;
涉及大额共同债务的离婚纠纷,可提前咨询熟悉本地裁判规则的法律人士,固定相关证据后再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佛山地区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量呈平稳上升态势,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承担是当事人争议最为集中的焦点之一。不少本地当事人存在“婚内所有借款都属于共同债务,离婚后必须对半承担”“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债务绝对不用担责”等认知误区,该类纠纷涉及夫妻共同生活边界认定、举债合意核查、债权人合法权益平衡等多重法律规则,具体判断还需要结合佛山本地法院的常规裁判尺度,本地深耕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具体案情给出合规的法律参考。

1. 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实务常见场景:佛山本地居民陈女士与刘先生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刘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款15万元用于经营个体餐饮门店,门店经营收入定期转入家庭共同账户,用于支付房贷、子女学费及家庭日常开销。2024年二人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法院结合款项流向、门店经营收益用途等证据,认定该债务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经营所负的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认定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实务常见场景:周女士与吴先生2022年办理离婚,吴先生婚内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30万元,全程未告知周女士,款项到账后全部用于购买体育彩票,未产生任何收益用于家庭开支。银行起诉要求周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笔借款金额明显超出佛山本地普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畴,银行也无法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因此认定该债务属于吴先生个人债务,周女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3. 婚前个人债务的共同承担情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行承担,但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主张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务常见场景:郑先生婚前为购置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向亲友借款20万元,房屋交付后登记在郑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双方名下,房屋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2025年二人离婚时,债权人主张该笔2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结合款项用途、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等证据,认定该借款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不动产购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两类债务即使发生在婚内,也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上述两类债务即便债权人主张权利,法院也不予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律师提示

任家骏律师现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年限12年,长期在佛山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核心业务领域包含婚姻家庭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常年处理佛山本地涉离婚共同债务认定、夫妻财产分割类纠纷,熟悉佛山本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举证审查标准,法学理论基础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始终奉行诚信做人、踏实做事、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合规的法律服务。

婚姻关系的存续本就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共同分担的基础之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本质上是在平衡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偏向某一方的制度设计。佛山的市民如果遇到相关纠纷,不用过度焦虑,也不要盲目自认不属于自身的债务,所有的权责认定都可以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找到对应的处理依据,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证据、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即可,理性处理纠纷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矛盾对个人和家庭的负面影响,也能更好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