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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轿车,在与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超速行至某大街时,因速度(经鉴定行驶速度高于118公里/小时)过快,刹车不及时,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撞倒,被告人秦某驾驶汽车向前滑行时又将在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撞倒,并撞向被害人马某驾驶、被害人孙某、李某乘坐的轿车及被害人杨某停在路边的轿车。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脑疝形成,开放性股骨干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双侧2—5前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孙某双膝、右前臂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头皮裂伤,被害人马某头部、左手、左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被害人张某、王某、梁某、马某、杨某的车辆损坏。被告人秦某当场被查获归案,羁押于偃师区看守所。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7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某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秦某在与被害人张某的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与被害人梁某、王某、马某、孙某、李某、杨某的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醉酒驾车连续撞击他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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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秦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其在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未停车处理,反而继续超速行驶,漠视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其在后续的超速行驶中冲撞到行人及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及多车受损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鉴于被告人秦某此次犯罪系间接故意,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的恶意驾车撞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不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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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部分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多有交叉重叠之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前者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后者的罪过形式是故意。醉酒驾驶案件中则多表现为间接故意,即放任的意志状态。醉酒状态会导致行为人意识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的减退,面对紧急情况,行为人认识到紧急状态并采取制动措施的时间要相对长于清醒状态,故而发生危险状态的可能性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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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应根据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原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人秦某晚餐聚会时饮酒,已达到醉酒状态,之后驾车离开。被告人秦某醉酒驾车在公共交通领域与梁某发生了碰撞后继续高速驾车,在车多人多路段,不顾路口来往行人、车辆的安全,以不低于118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以致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了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多车受损的后果。被告人秦某醉酒驾车之初尚可认为其是抱有过于自信的心理状态,但在与梁某发生了碰撞后应完全能够认识到其醉酒驾驶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有可能再次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但被告人秦某对此全然不顾,不但不立即停止行驶反而加速行驶,在繁华地段的路口,故意超速行驶,超速80%以上,发生多次碰撞,以致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偃师区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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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的上述行为已明显反映出其不计醉酒驾驶的后果,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安全,并且也确实造成了一死多伤的人财伤亡实害,其在主观上已转化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此外,被告人秦某在醉酒状态下高速驾驶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其行为危险性足以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列明的放水、爆炸等手段达到同等危险。因此,对被告人秦某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偃师区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偃师区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偃师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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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区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偃师区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