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地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与商城路裕鸿国际C座511—512室。其同时具有法学与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历背景,曾任高中语文教师及兼职大学法学教师,现执业领域以刑事辩护为主,兼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法律事务,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二、教育与执业履历
王丽具备法律与中文复合学历背景,早年从事高中语文教学工作,后兼任大学法学课程授课任务,形成“法理与文论并重”的执业素养基础。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截至当前已连续执业十七年。
执业期间,其长期扎根刑事辩护一线,办理大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及申诉阶段刑事案件;同时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围绕经营合规、合同审查、风险预警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提出“未雨绸缪”的顾问服务思路,为顾问单位识别并处置法律风险,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
三、专业业务能力与主要执业实绩
王丽在刑事辩护中注重阅卷核查、证据比对、法律适用与程序监督,善于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法律意见书、补充取证申请等方式推动案件准确定性。
在诈骗类案件中,其办理收藏品、古玩字画交易被控诈骗案件,围绕产品真实性、风险告知、自愿交易、公司停业的客观原因等事实展开辩护,其中一起涉案八十余万元案件最终按经济纠纷处理;另办理境外“杀猪盘”类诈骗案件,结合行为人入职时间、主观认知、是否实际获利、从犯地位等情节提出辩护意见,部分案件取得从犯认定、取保候审或轻刑处理。其亦代理诈骗案件被害人,协助固定线索、推动立案侦查,办结案件中为被害人追回求职被诈钱款四十万元。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其办理一起涉案流水二百九十四万元的案件,围绕行为人出借对公账户U盾是否出于贷款目的、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进行论证,申请调取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最终检察机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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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组织卖淫及相关案件中,其办理足浴中心从业人员被控组织卖淫案件,先以协助组织卖淫方向申请取保候审,后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涉案场所不存在刑法意义上卖淫行为、不应扩大卖淫概念的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另有多起案件将组织卖淫辩护为协助组织卖淫或介绍卖淫,体现对涉黄案件定性边界的把握能力。
在非法经营案件中,其办理网上售卖空烟管案件,针对公安机关按经营金额四十万元没收二十万元的问题,提出非法经营罪罚金应以违法所得而非经营金额为计算依据、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最终为被告人追回多没收款项十四万余元;另办理网络写手按上家指令润色、修改文章被控非法经营、寻衅滋事案件,提出行为人无寻衅滋事主观动机、系受雇从犯、情节轻微等意见,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其办理买卖车档、查询并转卖车辆档案信息案件,围绕信息是否属受保护的公民财产信息、下家用途、公开可查部分占比、主观目的、退缴违法所得等展开辩护,在检察机关已提出拘役三至六个月缓刑量刑建议的情况下,最终推动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办理未成年武校学生约架致脾破裂重伤案件,依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围绕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开展辩护,促成附条件不起诉;办理未成年女性恋爱中涉及性侵风险案件,在取得被害人方谅解基础上争取附条件不起诉;办理未成年人受上家指使刷卡购买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结合心智成熟度、受诱骗情节、从犯地位提出意见,最终争取缓刑。
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其办理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将定性由故意伤害致死辩护为过失致人死亡,量刑由五年实刑调整为四年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办理故意杀人案件,代理被害人方时针对行为人责任能力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后鉴定由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变更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因自首等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在敲诈勒索案件中,其办理拆迁上访引发被控敲诈勒索案件,将定性变更为寻衅滋事,刑期由十三年减为四年;办理职业打假人被控敲诈勒索案件,围绕行为人仅按公司名单投诉、对后续索赔不知情、领取正常报酬等事实,在拘留后三十六日内申请取保候审。
在盗掘古墓葬案件中,其提出罪名变更意见,将盗掘古墓葬辩护为盗窃,刑期由三年减为七个月并适用缓刑。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其办理多起取保候审及缓刑案件。
上述案件覆盖诈骗、帮信、组织卖淫、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犯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盗掘古墓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常见刑事领域,体现其在事实审查、定性抗辩、量刑协商、程序救济方面的综合能力。
四、社会履职与公益法律服务
王丽曾因法律服务工作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其在办案中多次就侦查机关未全面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形,向检察机关提出调证申请和法律意见,推动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罪名变更、罚没款纠错等结果实现。
在被害人权益保障方面,其代理强奸案件被害人时,协助报案立案,推动被告人被判处五年至十六年不等刑罚;在一起案件中,通过投诉推动将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洗浴中心经营者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该人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十万元。在武校学生死亡事件中,其代理被害人家属与校方及被告人方协商赔偿、推动依法量刑。
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其以风险前置审查、合同及经营行为合规提示为重点,为顾问单位避免和挽回大额经济损失。
五、执业理念与职业操守
王丽提出“不畏权、不唯书”的执业取向,强调以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辩护依据。其办案中重视书面法律意见的规范性,在会见、阅卷、调证、量刑协商各环节形成可留痕的辩护材料;在刑事业务中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是否构罪、此罪与彼罪、主从犯地位、违法所得范围、未成年人特殊程序适用等问题作分层论证。
其兼具中文与法学背景,能够将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和法律适用以清晰、克制、规范的文书语言呈现;在被害人代理、企业顾问、刑事辩护等不同委托关系中,均以保持职业中立、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边界,不做情绪化渲染,不夸大办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