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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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自媒体经营者会碰到,发布一个帖子后,当事人联系要求删除,最后付费删帖的情形。
那么,经当事人联系后付费删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高院2026.10.12最新入库案例《宋某敲诈勒索案》中明确:
“删帖型”敲诈勒索犯罪中,被害人往往系在网络上看到行为人发布的相关信息后,主动联系并请求行为人予以删除,以避免对自身不利的消息继续在网络上存续、发酵,行为人借机以签订“公关服务合同”和支付“服务费”为名索取财物的,实际是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依法应以敲诈勒索论处。行为人以自己没有主动联系被害人索取财物为由提出无罪辩解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一、基本案情
宋某是医药行业知名公众号"某某学术车"的创始人、管理员。2021年1月至10月,他为牟取不法利益,在该公众号上发布江苏、河北等地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这些企业均为大型上市公司。无论宋某主动联系企业称"可以删帖",还是企业看到负面信息后主动上门要求删帖,宋某都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短短十个月,宋某以此方式向五家企业索取共计153万元。
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150余万元。宋某不服上诉,其核心辩解是:自己并未主动联系被害企业索要钱财,是企业主动要求删帖,不属于敲诈勒索。
二、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24)苏07刑终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与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删帖型"敲诈勒索。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不能只看"谁先联系谁",而要抓住犯罪的实质要件——是否以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是否借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本案中,宋某通过发布虚假、负面信息,利用公众号的行业影响力和舆论发酵效应,明示、暗示以"继续发帖"施压,迫使企业支付"公关费用"才删帖,企业并非自愿"购买服务",而是基于胁迫恐惧交付财物。所谓"公关服务协议"既无实质服务内容,也非企业真实经营所需,只是掩盖敲诈的"幌子"。因此,宋某"未主动联系"的辩解,不能阻却犯罪成立。
三、为什么"当事人主动联系"仍构成犯罪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不取决于联系方式,而取决于是否实施威胁要挟、是否基于恐惧交付财物。本案揭示三类判断标准:
1.胁迫行为存在:行为人发布负面信息,利用影响力持续施压,以删帖为条件索财,即便企业先开口,胁迫本质未变;
2.交易异常:所谓"公关服务"没有实质内容、远超正常价格,仅是掩饰非法占有目的的工具;
3.恐惧心理:企业是迫于舆情损害、经营压力才付钱,而非基于真实商业需求。
周军律师提醒,付费删帖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关键不在"谁先联系谁",而在是否以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借机非法占有财物。即便当事人主动上门要求删帖,行为人借机索取财物的,同样构成敲诈勒索罪。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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