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平台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烟台市福山区首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因存在药品购进相关违法行为,被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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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显示,2026 年 5 月 20 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 “码上放心” 国家药品追溯系统,对该服务站经营场所内药品开展核验,核查发现站内 5 种药品的追溯收货主体并非该服务站。涉事药品包含 “天士力” 复方丹参滴丸、“双乐欣” 盐酸二甲双胍片、“以岭” 参松养心胶囊、“以岭” 通心络胶囊、“信立坦” 阿利沙坦酯片。其中部分药品摆放在营业柜台显眼位置,与店内正常经营药品混放;其余药品存放于收银台下方纸箱内,均为未拆封整盒状态,服务站未设置个人物品专用存放区。
该服务站相关人员就部分药品来源作出说明,但未能提供完整购药凭证,监管部门对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同时当事人无法说明另外一种药品的来源。经调查确认,上述 5 种涉案药品,均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此外,该服务站仅留存站内其他所购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据,没有建立药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药品并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经核算,全部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合计 561.83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修订)》《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相关规定,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予以警告;没收涉案 5 种药品;罚款 20000 元,同时没收非法财物金额 0.056183 万元。
公开登记信息显示,烟台市福山区首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汇福街 6-3 号,业务主管单位是烟台市福山区卫生健康局,业务范围涵盖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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