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对张某的处理是取消基金申请资格1年、给予警告。理由是他为自己202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向基金委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信息。

到了基金委这一层,尺度完全不同。2026年第2批第27条,海南某高校廖波泄露项目评审信息、为本人和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项目评审信息并实施请托,处理结果是取消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同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5年。

同样是"打听消息",1年、5年、永久,为什么? 打探本身就是违规,不需要拿到任何利益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科技部国科发监〔2020〕360号)第三条,把请托行为定义为五类,第一类就是——

"探听尚未公布的评审专家信息、评审结果等和未经公开的评审信息"

注意这句话的构造:只要去打探尚未公开的信息,就已经构成请托行为。它没有附加"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这个限定。也就是说,不需要有人给你钱,不需要你承诺回报,不需要事情办成了。打探这个动作本身,就已经被认定为违规。

基金委2023年发布的"24项禁止行为"清单里,科研人员禁止清单第(一)(二)项是同一件事:打探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及名单;打探评审分组及评审结果、会议评审时间地点及讨论意见等不能公开或尚未公开的信息。

基金委负责人在公布这份清单时说得很直白:如果发现申请人存在"打招呼"问题,一经查实,相关项目将被中止评审程序;情节特别严重的,相关人员将被永久取消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

"中止评审"这个词值得停一下。项目已经评完了,中止意味着前面的评审结果作废。

所以红线不在"打听到没有",红线在"打听"这两个字。

第二道线:三条杠,把处罚划成三档

第一档,一般请托:禁止1至3年(含3年)。

第二档,向多人请托 或 多次实施请托:禁止3至5年(含5年)。

第三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禁止5年以上直至永久。

加重情形:有组织实施请托行为的,从重处理。

中南大学张某——通报写的是"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打探评审信息"。没有写"实施请托",没有写为他人请托,没有写泄露。所以落在第一档,1年加警告。

基金委第2批第27条廖波——通报写的是"泄露项目评审信息、为本人和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项目评审信息并实施请托"。三个要素都齐了:泄露、请托、且是"本人和他人"。第二档的顶格,5年加取消评审专家资格5年。

一句话:打探是动作,请托是动机,泄露是后果。三样都沾,才上第二档。

第三道线:从失信到腐败,分界在财物

同一份规定第十八条写得很硬:请托行为责任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还规定,请托所得的项目一律撤销,并追回专项经费、奖章、证书、奖金。

所以真正的分界线在这里:

打探消息、托人问结果 —— 科研失信。后果是通报批评、取消申请资格、记入失信数据库。

送礼、行贿、提供其他利益 —— 请托行贿。后果是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甚至司法机关。

区别不在于打听到了什么,也不在于打探了几次,而在于有没有发生财物或者利益的转移。

有一个细节可以佐证这条线。基金委2026年第1批第6条,四川某高校余志祥,通报写的是"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且干扰妨碍调查",处理是7年。

而第7条上海某高校李金宝、 第8条陕西某高校马晓华,两人都是5年,案情也很接近:李金宝是"2021—2024年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请托、打招呼",马晓华是"2025年评审期间,为他人申请项目向潜在评审专家打探信息、实施请托"。都是多年份、都是为他人、都是打探加请托。
第四道线:一个通报里没写"打探"、却拿到永久的案子

北京某高校李俊发。

通报原文:在2022—2024年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过程中,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管理办法》之规定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评审专家公正性承诺书》之约定。

处理: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专家资格,永久取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

全文没有出现"打探"两个字,也没有"请托"。只写了违反评审专家行为规范和回避保密管理办法,却是第一批里处理最重的一个。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它揭示了保密义务是独立于请托行为而存在的一条追责线。

请托是"向外打听",需要证明有打听这个动作、证明对象、证明动机。而违反保密规定是"向外泄露",泄露的是评审过程本身的秘密。在评审体系中,评审意见、评审分组、评审时间地点都是受保护的信息——泄露这些,比打听一个模糊的结果严重得多。

所以这台机器的判定逻辑不是"你有没有请托",而是"你有没有碰那条线"。保密规定这条线,碰了就是永久,不需要再问动机。

顺带说一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写明:评审专家发生违规违法或科研不端行为的,可"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直至永不聘任,处理结果记入专家信誉档案"。"永不聘任"四个字,从制度设立之日起就在那里。

四个变量,决定你落在哪一档

现在可以把这件事归纳成一张单子。通报上的处理年限,实际上由四个变量共同决定:

第一,有没有发生利益转移。这是从失信跨到违纪违法的那道门。没有财物往来,取消资格;有财物往来,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

第二,涉及几个人、几年。一次是第一档,多次或多人直接触发第二档。第十条把这条写成了硬指标,不是自由裁量。

第三,有没有本人利益。廖波的案由写的是"为本人和他人",替自己谋利重于替别人办事。

第四,有没有妨碍调查。余志祥7年,比同档的5年多出两年,就加在这一个词上。

另外还有一条隐藏规则:有没有组织实施。单位层面的、有组织请托,从重处理,而且第十七条还规定,评审承担者违反记录和调查义务的,追责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严重的取消评审承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