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要旨】

以"领养"为名收取费用并搭售宠物用品,实质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经营者负有交付未感染疾病的健康宠物的义务;猫瘟等病毒存在潜伏期,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发现并提出质量异议的,商家不能以格式条款中的短时检验期限免责。因经营主体注销,由实际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六百二十条、第六百二十一条、第六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律关系】

双方签署《宠物领养协议单》,表面名为"领养",实则以收取费用并高价搭售相关用品的方式转让宠物猫所有权,符某支付价款,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负有交付健康宠物的义务及瑕疵担保责任。

【原告诉请】

符某称宠物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后确诊猫瘟,于2022年7月22日反馈质量问题,25日医治无效死亡。符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共计1930.52元,遂诉至法院请求:①返还1700元购猫款;②赔偿医疗费1930.52元;③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答辩】

刘某辩称:领养是喜好行为不是商品交易;协议约定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符某逾期查验;宠物换环境会产生应激反应,抵抗力下降可能是饲养不当所致,非猫本身质量问题。

【法院查明】

2022年7月17日,符某从某中心处购买宠物猫一只,签署《宠物领养协议单》,载明"超过24小时不退不换"。该中心以"领养"名义收取1700元并搭售高价用品。7月20日猫出现呕吐腹泻、精神萎靡等症状;次日确诊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7月25日医治无效死亡。其间符某支出检查费医药费共1930.52元。诉讼中该中心已注销,法院追加经营者刘某为被告。商家未提供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证明。

【法院认为】

第一,《宠物领养协议单》虽名为领养,但实际表现为动物商品所有权的有偿转让,符合买卖合同构成要件。第二,猫瘟存在2至9天潜伏期,属感染发病的连续过程。符某7月17日购猫,7月22日即确诊并沟通反馈病情、及时救治,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在无其他反证的情况下,商家交付时猫咪已感染猫瘟高度盖然。第三,格式条款约定"超过24小时退换",猫瘟检验期限过短,属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约定,不作为合同内容且无效。第四,商家未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免疫证明的举证责任。第五,中心注销后由经营者刘某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

一、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符某返还价款1700元;

二、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符某赔偿医药费1820.52元;

三、驳回符某其他诉讼请求(含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

本案涉及宠物活体买卖中"星期猫"纠纷的典型法律处理路径。商家以领养为名行销售之实、通过格式条款规避质量检验义务的行为在实务中较为常见。消费者在购买活体宠物时注意保留沟通记录与就诊凭证,以便维权举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