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杰律师

曾杰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

专注于外汇、传销、非法集资、虚拟货币等犯罪案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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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行刑反向衔接案"里有一个让人关注的数字:

李某甲为中国境内顾客收取涉案资金中垫付货款用于兑换越南盾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047亿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40万元。

过亿金额,一年三个月。这不是个例错觉,而是外汇类非法经营案里并不少见的情况——金额大,不等于必然五年以上;能不能轻判,甚至判缓,看的是"金额能不能被拆开或者扣减、身份能不能被压下去、情节能不能叠出来"三件事同时做到什么程度。

我们可以谈一谈过亿外汇非法经营案的争取轻判的路径。

一、过亿在哪个档?

两高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写得很死:

非法经营数额 500万元以上 → "情节严重",五年以下

非法经营数额 2500万元以上 → "情节特别严重",五年以上

也就是说,按纸面标准,李某甲1.047亿早就该在"五年起步"那一档。但他最后落到了一年三个月——中间那道"降档"是怎么发生的?

最关键的,他被定性了从犯。

二、主从犯抗辩——把"过亿流水"和"被告人的责任"切开

李某甲案最关键的辩护思路,不是金额扣减,而是身份定性:

汇率是越南人黄某定的(黄某另案处理)

境外越南盾资金池是黄某的

李某甲干的事:在凭祥做物流 → 招揽中国客户 → 收人民币 → 按黄某给的汇率转给黄某指定的境内卡 → 换越南盾回来

法院原话:"李某甲在外汇资金结算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这句话的法律后果是法定减轻——它让李某甲可以从"情节特别严重"的五年以上档,直接往下跳一档到五年以下。

辩护要点:外汇对敲案里,"境内代理人"和"境外资金方"的责任要拆开。很多被告人账面流水过亿,但实质只是:

帮上游收收款

按别人给的汇率转账

没有独立定价权、没有自己的外汇池、没有持续经营的组织性

这类人理论上都有空间争从犯。李某乙(帮助收取4171万+兑换45.07万)更彻底——相对不起诉。

因此,在地下钱庄/对敲链条里,谁定汇率、谁控资金池、谁发展下线、谁吃汇差大头,谁才更接近主犯。其余执行层、收款层、转账层,都有主从辩护的切口。

三、其他辩护思路:金额扣减——自有资金,无营利目的,证据不足三个主要思路

即便主从犯定性没打成,金额本身也绝不是"银行流水总和=非法经营数额"。这是过亿案件争取降档的最常见的一种辩护思路

1曾杰律师衡阳/湖南类案:1.6亿 → 1600万,扣减十倍

曾杰律师团队办理的非法买卖外汇案(被告人外贸企业经营者),公诉指控1.6亿余元,建议量刑最高7年;最终法院认定1600余万,缩减十倍,从"情节特别严重"降为"情节严重",

而金额扣减的关键原因,就是被告人被指控的1.6亿金额中,大部分都是其自有资金,其大额"单纯卖出美金"部分,是被告人香港外贸公司合法经营货物赚来的美元,不是"低买高卖倒腾外汇",只有少部分是转卖同行的外汇给他人,或介绍他人购汇收取手续费。

除了自有资金部分不算入犯罪金额,还有一个重要的辩护思路,就是单纯的友情帮助介绍,没有收取任何手续费和赚取汇差,介绍对象固定单一,也不构成非法经营行为,也可以从中扣减。

另外,直接从证据不足角度进行辩护。

比如在某个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为赚取汇率差价,安排韦某到香港ATM机取出港币现金,换成人民币或者是出售给澳门赌客。其通过韦某的银行卡买卖外汇的金额为1.4亿余元,通过韦某赌场的账号买卖外汇602万余元,合计为人民币1.47亿余元。

但是从在案证据来看,公诉机关所统计的1.4亿的韦某的银行流水,仅是韦某的资金流入情况,但这1.4亿并非完全流向孔某某用于非法买卖外汇,还流向了韦某的其他交易对手。因此,该1.4亿不能完全算作孔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

法院审理查明后,支持了孔某某及辩护人关于金额扣减的辩护意见,仅能确定韦某将银行卡中折合人民币850余万元的港币、赌场账户中折合人民币590余万元的港币交给被告人孔某某用于买卖外汇,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440余万元。

对敲案件的"重复计算"问题

对敲型非法买卖外汇里,境内收人民币、境外付外汇,是同一笔交易的两个侧面。把人民币总额+外汇折人民币额相加,是对同一法律事实的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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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额扣减如果太难,那就思考自首和立功的其他情节

在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如果从犯、金额扣减等等辩护都无法拿到,那就专注于自首、立功等法定可减轻情节的辩护。这些情节,如果在案件中间能够得到认定,也可以成为直接减一档量刑的法定理由。其中自首是值得一谈的问题。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并不是主动到案,而是被公安机关在家里面抓获。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可能认定自首?也是有可能的。

曾律师自己办理的一起案件中间,当事人是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是在拘留期间,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相关问题。最终检察院认定他并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他如实供述的情况属于非法买卖外汇,金额也过亿,但是由于他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并没有掌握的新的犯罪事实,因此法院最终在该案中也认定了相关人员的自首情节。

总结:

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量刑,看的从来不是流水表上的数字本身,而是这个数字里有多少真的属于"你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的份额",以及你在那条非法链条里到底站在哪一格。

对过亿案件的当事人而言,辩护也不是一句"我是从犯"就能解决。真正能撬动量刑的,是三件事同时进行辩护:

把身份从被指控的组织者辩护为执行者

把金额从流水总额挤到真实的非法经营数额

把情节从"到案供述"叠到"自首+退缴+预缴+认罪认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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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涉案4000万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成功无罪辩护人;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无罪辩护人;连续两起数字货币类传销案成功打掉传销罪名轻判辩护人;多起外汇类传销案中获得缓刑和轻判。

专注领域:

专注于非法经营和传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和研究,辩护工作涵盖外汇类、高利贷类、虚拟货币类,非法支付结算和骗取出口退税等金融犯罪领域。

成功案例(部分列举):

1.江西,L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2.湖南虚拟货币交易所,涉案30多亿,X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3.东北,W某被控数字藏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主犯终判1年,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4.河北,W某被控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一审六年以上终判1年10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5.广东,Z某被控投资理财类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10年以上终判4年8个月)

6.湖南,C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金额成功扣减十倍,从1.6亿改为1600万,实报实销)

7.河南,L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6亿,量刑建议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8.山东,L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亿(轻判,五年以上终判两年)

9.深圳,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轻判三年,作为高管,刑期比下属还轻)

10.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以上终判缓刑)

11.肇庆,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8亿(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12.甘肃,Z某金融诈骗案(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3.东北,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成功打掉抗诉事由,维持一审轻判)

14.东北,媒体广泛报道的某律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