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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姜先生的妻子为其投保了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额10万元。2022年1月,姜先生因肝病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加亚急性肝衰竭,并伴有腹水、重度黄疸、食管静脉曲张等症状。姜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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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姜先生所患疾病未完全满足合同对“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定义的四项条件(持续性黄疸、腹水、肝性脑病、脾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静脉曲张)为由,拒绝赔付。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案涉保单已于2023年8月退保,双方已无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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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先生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开尔律师指出,保险条款对“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设定的四项条件,极大限缩了疾病赔付范围,超出了一般投保人的合理预期,实质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该条款仅作为普通条款订立于合同中,未突出显示,保险公司亦未证明其就该释义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外,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单后续退保不影响保险公司对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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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全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定疾病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不成为合同内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95,676.43元(扣除已退还的保费)。
本案胜诉,明确了保险条款中限缩疾病赔付范围的释义条款属于免责条款,须经明确说明方能生效,保险公司不得以严苛的附加条件变相规避赔付责任。开尔律师精准运用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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