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受害人的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时受害人能否以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近日,沭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5日,李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左转弯驶出道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吴某所驾电动二轮车发生刮擦,致吴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李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吴某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产生医疗费7800余元。出院当日,吴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签订赔偿调解协议,约定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吴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此后吴某不得再向李某、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协议签订后,某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
2024年7月,吴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其伤情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吴某认为案涉协议赔偿数额与其实际损失相差巨大,显失公平,遂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调解协议,并主张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并无不当,因此吴某的损失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李某赔偿。
关于调解协议能否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调解协议签订于吴某出院当日,此时吴某尚未进行伤残鉴定,其对该损伤是否构成伤残以及相关赔偿标准等缺乏专业认知与判断能力;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理应对可能构成的伤残后果具备基本预判能力,却未对吴某的损伤可能构成伤残、协议赔付金额与法定赔付标准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进行必要提示即与吴某签订赔偿调解协议。后经鉴定,吴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依法核定吴某的各项损失达12万余元,此金额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故吴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调解协议。综上,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吴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吴某12万余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或者调解组织的调解下,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大多数当事人会履行相应的协议,但也有部分当事人以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实践中,受害人在不知道其伤情后续发展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此后伤情发展超出了常人所能预料的后果的,或在不知道其伤情构成伤残情形下签订调解协议,此后又鉴定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以重大误解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导致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本案中,吴某在签订案涉调解协议时并不知道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协议签订时,吴某对其伤情缺乏判断能力,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显失公平,故对吴某主张撤销该赔偿协议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提醒大家,受害人在伤情未稳定、伤残等级未经鉴定前,应审慎与事故责任方签订一次性调解协议,宜待伤情稳定、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后,再结合法定赔偿标准协商赔偿方案,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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