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报告,把五年前的事翻了出来
2021年9月11日上午10时许,河北承德县承实初级中学排污管道改造工程的工地上,一辆608型低速自卸货车把施工渣土运到学校初中部南侧约200米的空地倾倒。据承德县政府网站2026年10月16日发布的《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1"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渣土滑落,把坡下正在拾荒的陈某某砸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据这份报告,陈某某70岁,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出事之后的几通电话,报告写得很清楚:司机朱某某打给施工负责人孟某某,孟某某打给长城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邵某某,邵某某没有立即报告总经理李某某。据这份报告,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都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这一瞒,瞒到了2024年。
据报告披露,2024年7月10日,承德县人民政府收到《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举报承德县两起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的通知》,文号承市安办〔2024〕28号,其中一起举报写得具体:直属队临时雇佣人员朱某某在清运渣土倾倒时致人死亡,涉嫌瞒报。
核查组调取了承德县人民医院120出诊记录、公安局立案侦查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逐个询问有关人员,确认举报属实。
再往后,就是2026年10月16日,这份报告在承德县政府网站公开。报告里最早的一个日期是2021年9月11日,最晚的一个日期是2026年10月16日。
170万拆开是两笔,瞒报那笔更大
据上述报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建议合并处以罚款170万元;拆开看,事故责任罚款50万元,瞒报事故罚款120万元。
对比一下这两笔,罚瞒报的钱比罚事故的钱多。一家企业工地上出了人命,报告给它开的单子里,金额更重的那一项对应的是"没报告",不是"没管好"。
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罚款是一道分步计算题。据这份报告,他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第三、第五、第七项,罚2020年年收入的40%,即33600元;事故发生后瞒报,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罚同年收入的71%,即59640元;两项合并93240元。
据同一份报告,直属分公司经理邵某某罚13200元,直属队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孟某某罚12000元。
这里有个容易滑过去的细节:李某某的罚款基数写的是2020年年收入84000元,比事故发生的2021年还早一年。据这份报告,原文写的就是这个年份。
三名公职人员,三条建议都是提醒谈话
报告点名了三个岗位。据这份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股副股长高某某,对私自排放渣土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早制止;原城管执法局渣土管理中队中队长、现任住建局物业监管股股长李某某,对学校初中部南侧空地非法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监管不到位;住建局安全监督股负责人魏某某,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履行不严格,未对限额以下施工行为进行提示提醒。
三个人的处理建议,都是"由所在单位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对比一下这三条,差别不在措辞。三个岗位分别对应"发现""制止""提示提醒"三件不同的事,落点却是同一个动作。
这意味着报告把三种性质不同的失位,收进了同一个处理档位。报告本身没有解释为什么,只列了建议。
报告里那句关于死者的认定
还有一段,读起来会停顿一下。
据这份报告,陈某某未观察周围情况在坡底拾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据同一份报告,司机朱某某被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文号承县检刑不诉〔2021〕33号,决定不予起诉,不再进一步追究责任。
据这份报告,反过来看这份责任表:一个在坡底捡废品的70岁老人,被认定"未观察周围情况";开车的司机,检察院不起诉;企业170万元罚款里,120万元对应的名目是瞒报;三名监管人员的处理建议,是提醒谈话。
这些认定和金额都写在报告里,一条不差。至于这份责任分配是否合适,报告没有讨论。
问题在于,一起2021年发生的事故,是等到2024年一封举报信才被翻出来的。核查组能调出120记录、能调出询问笔录、能调出现场照片,说明这些东西当时就存在,只是没有人去要。
如果没有那封举报呢?
你身边要是有在工地边上捡废品的老人,你会提醒他一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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