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因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法院认定,被告某公司未经王女士同意,将其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征,生成能够识别出王女士的合成人声,并将其用于面向社会公众的商业活动,侵害了王女士的声音权益。
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5万元,维持一审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上海法院审结的首例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该案的裁判思路与2026年9月7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相契合,对依法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情回顾
王女士是一名配音演员,平时在某平台上进行配音、发布作品,以此获得报酬。
2025年1月,王女士发现,某公司在其互联网推广拉新活动中疑似使用了她的声音。王女士经核实认为,该活动使用的声音疑似是AI合成的自己的声音,于是对相关音频进行了公证以固定证据。
王女士认为,她从未与某公司进行过合作和任何授权,对方擅自使用自己声音的行为涉嫌构成侵权,遂将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称长宁区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30万元。
对此,某公司辩称,虽然涉案声音系其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但训练语料来源于海量语音库,无证据证明人工智能模型原始投喂素材涉及王女士声音,且无法证明合成语音与自然人声音具有同一性,故其不构成侵权。此外,该公司此前从不知晓王女士配音演员的身份,不存在采集、使用其声音的情况,现有证据也无法直接证明其在推广活动中使用了王女士的声音。
案件审理中,为证明侵权事实,王女士通过司法鉴定对公证的案涉音频与当场采集的本人声音进行了语音分析比对。鉴定意见显示,案涉音频与王女士本人音频在28个共振峰声学指标中,有24个偏离度小于10%,其中16个小于5.36%,两者较为相似及高度相似的部分达到90%。
长宁区法院在王女士现有优势证据下,根据证据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推定被告某公司在经营性活动中存在接触王女士声音的合理可能性,并未经同意使用了王女士的声音作为素材,用人工智能生成了涉案音频。生成后的音频与王女士的声音相似,容易让社会公众特别是王女士的亲朋好友误认为是王女士本人的声音,侵犯了王女士的声音权,给王女士造成了相应损失。
长宁区法院综合案涉AI生成音频的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原告的损害结果及被告某公司的过错程度,判决某公司赔偿王女士5万元,并承担原告王女士为案件诉讼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以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低等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某公司则以自己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不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以及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等为由,同样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结合在案证据驳回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二审承办人、上海一中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法官吴丹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是一起因人工智能合成语音引发的自然人声音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案件聚焦人工智能语音合成技术的商业化应用这一新型侵权场景,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首先,该案明确AI合成语音属于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畴,确立可识别性核心裁判标准。民法典明确自然人的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规则,但未细化AI克隆声音的侵权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曾存在争议:AI算法生成的虚拟声音、未照搬原声素材的合成语音,是否不属于侵权。本案裁判明确,声音权益保护的核心是自然人的身份辨识度与人格利益归属,不以完全复刻原声、照搬原始录音为认定前提。只要AI合成语音的音色、语调、发声特征具备个人独特性,足以使社会公众关联、识别至特定自然人,即便为AI全新生成的语句,也落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彻底破除了“AI生成即合法原创”的行业误区。
其次,明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破解AI新型侵权取证困境。由于AI侵权存在典型的“技术黑箱”特征,权利人往往难以进入模型后台,无法掌握企业模型训练日志、语料抓取数据、算法迭代记录,想要证明声音侵权存在较高举证门槛。本案的裁判规则是:权利人只需证明其声音具有被获取的合理渠道、合成语音与其声音高度相似,即完成初步举证;此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平台,由其证明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或合成语音与权利人声音无关。
再次,划定了AI语音商用的法律红线,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合规体系。长期以来,部分AI行业形成“网络公开音频可无偿抓取、自然人声音可随意克隆商用”的不当惯例。本案生效裁判明确,自然人声音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兼具人身属性与商业价值,将特定自然人声纹特征用于模型训练、语音合成、商业推广,必须取得权利人明确许可,倒逼人工智能企业建立语料授权审核、人格要素筛查、商用场景报备的合规机制,从司法层面规范了AI语音产业的经营边界。
最后,坚守审慎裁判理念,实现人格保护与技术发展的价值平衡。本案并未简单否定人工智能语音技术的创新价值,未采取“一刀切”的禁止性裁判思路。裁判严格区分特定自然人声音克隆商用与通用语音技术研发,仅规制利用个人专属声纹特征牟利的侵权行为,未限制不指向特定自然人、无身份辨识度的通用语音模型研发、学术测试与技术迭代,在守住人格尊严底线的同时,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保留了合理空间。(本报记者 姜旭)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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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苑宝平
审读: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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