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等规定,为规范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义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对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依据 WS 394 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
二、适用单位范围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检测依据
检测及报告编制参照 GB37487-2019、GB37488-2019、GB/T 18204 系列检验方法、WS 394 等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四、检测方式与机构选择
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自行委托具备 CMA 资质且能力范围覆盖公共场所检测项目的第三方机构。本公告发布机关不作指定、不推荐排他名单。检测费用由经营者与机构自行协商。
选择机构时重点核对:①CMA 证书及能力附表;②报告编号可在国家认监委系统核验;③有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可追溯;④无采样记录、仅售卖电子报告的一律不作为有效证明。
五、公示与档案
检测报告及结果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委托单、采样记录、正式报告、整改记录归入卫生管理档案,保存不少于两年。
六、法律责任
未按前款规定开展卫生检测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2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造成卫生质量不达标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参考机构信息表》
诸城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参考机构信息表》“参照潍坊及周边县市区经验做法,现将查询到的有资质名单予以公布,以下机构仅作信息参考,非准入名单”
检测机构名单
潍坊市盛垣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063686368
山东永妥职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663635263
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863033190
山东华标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361202825
山东祥和职业环境检测公司
联系电话:13395368990
(注:不限于以上单位)
来源:健康诸城、公共卫生监督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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