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对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应当共同偿还。依据《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共同偿还”包含对外和对内两个层面。对外层面,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灭,债权人仍可依据债务的共同债务性质向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主张清偿。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按照连带清偿责任处理,债权人有权请求一方或双方在债务范围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清偿责任,一方清偿后,可依据内部份额向另一方追偿。对内层面,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可以对夫妻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作出安排,但这种安排属于夫妻内部责任划分,除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当然对抗债权人的对外主张。共同债务的认定则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其法理在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和共同意思表示为实质基础,离婚只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当然消灭已经形成的共同债务;同时,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合理信赖应受保护,不能让离婚成为逃避共同债务的工具。对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该方个人偿还,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承担,但执行中涉及共同财产份额时需依法区分。因此,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可以概括为:对外共同承担、债权人可向双方或一方主张;对内按协议或裁判确定份额,超过份额清偿的一方享有追偿权;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还能向另一方主张吗?
可以。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通常只在夫妻内部产生约束力,不能当然改变债权人与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前已经形成,债权人的权利不因夫妻离婚协议而当然受到影响。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债务转移,即同意由原夫妻一方取代另一方成为债务人或者同意免除另一方债务,否则另一方仍可能被债权人主张共同清偿。依据《民法典》第551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离婚协议中的内部承担安排并不等同于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同时,《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该条解决的是夫妻内部和离婚案件中的清偿安排,并不当然赋予夫妻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的效力。法理上,债权关系具有相对性和稳定性,债务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即处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承担债务后,如果其实际清偿超过内部约定份额,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追偿属于内部关系,不影响债权人此前向双方或一方主张权利。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并不能简单得出债权人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的结论,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同意债务转移以及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离婚时是否一律由举债方个人承担?
不是一律由举债方个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此类债务首先推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但并非绝对由举债方个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通过举证推翻该推定。举证重点通常包括债务资金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另一方是否参与经营或者分享收益、另一方是否事后追认或者以共同借款人身份作出意思表示等。离婚时,法院在处理债务性质时,会结合债务金额、家庭日常消费水平、资金流向、经营主体、夫妻双方收入及财产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法理上,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共同利益为基础,不能仅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当然认定为共同债务;同时,为保护债权人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对于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仍应纳入共同债务范围。因此,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离婚时是否共同承担,取决于债权人能否完成相应举证,不能一概而论。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还能否另行起诉主张?
可以。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并不因离婚案件结束而消灭,相关主体仍可依法另行主张。债权人如果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1089条等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请求共同清偿;夫妻一方如果实际清偿了超过自己内部份额的共同债务,也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生效裁判或者共同债务的内部承担规则向另一方追偿。离婚案件未处理某项债务,通常意味着该债务未纳入离婚诉讼审理范围,不构成对该债务实体权利的终局处理,因此离婚后另行起诉一般不属于重复处理。依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时,应注意债务履行期限、催告、起诉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法理上,离婚诉讼解决的是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未处理的债务仍属于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离婚判决未列明而当然消灭;同时,另行主张也应遵循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和一事不再理等程序规则。因此,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可依法另行起诉主张,但需结合债务性质、证据材料和诉讼时效综合判断。
作者 赵伟娜律师
安徽大皖律所执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工伤人损、合同纠纷等领域,参与办理案件超200起。擅长以精准法律分析制定维权策略,秉持“专业、严谨、务实”原则,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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