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两件事几乎同时发生:瑞士将跟踪骚扰(Stalking)正式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最高可判三年;内地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首次将“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纳入处罚范围,并新增禁止令制度。
两条路径,两种选择。近十个月过去,作为长期关注跨境法律实务的律师团队,我们更关心的是:这两种制度设计各自的效果如何,内地新规在基层落地中呈现出哪些特点,以及还有哪些边界需要厘清。
一、瑞士:罪名独立了,“被害人愿不愿告”仍是问题
瑞士新法(刑法第181b条)的核心价值,在于让追诉机关不必再把持续性的骚扰“拆解成一系列单项构成要件”分别处理。过去,跟踪骚扰只能拆成威胁、胁迫、毁损、侵犯隐私等单个罪名追诉,而每一个单独行为往往都够不上刑事门槛。
伯恩市跟踪骚扰专业咨询中心今年3月公布的数据提供了一个直观参照:2025年全年,该中心记录的案件中,仅37%在旧法框架下构成刑事犯罪。换言之,超过六成的跟踪骚扰行为,在过去根本无法进入刑事程序。新法填补的正是这个空白。但新法在设计上有一个明确限制:它属于“告诉乃论”之罪,必须由被害人主动提出告诉才会启动追诉。瑞士跨州犯罪预防机构负责人Fabian Ilg在新法生效后直言,这个门槛“始终在被害人这一侧”,可能构成一种抑制因素。
这一张力在数据中体现得很清楚。伯恩的数据显示,47%的跟踪骚扰案件来自前任伴侣,职场和邻里各占12%和9%。让一个刚刚逃离控制关系的被害人主动启动刑事程序,本身就可能构成二次伤害。瑞士联邦议会曾讨论是否对亲密关系中的跟踪骚扰改为“职权追诉”,但最终放弃。
值得注意的是,伯恩咨询中心在2025年只有37%的案件够得上刑事门槛,但该中心仍为全部148名求助者提供了咨询和支持,并计划在2026年推出针对施害者的咨询服务。瑞士的应对逻辑是:刑事追诉只处理最严重的那一部分,大量未达刑事门槛的行为由专业咨询、心理支持和早期干预承接。
二、内地:禁止令的亮点在于“罚”与“防”之间
内地的选择不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更受关注的是同步增设的禁止令制度:对有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设计的核心转变在于:传统治安处罚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性手段为主,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罚后与被侵害人之间并无后续隔离机制;禁止令则在惩戒之外附加了行为限制,试图在“罚”与“防”之间建立衔接。天津市公安局在通报首例案件时的表述颇具代表性——“秉持‘事先风险防范’而非‘事后损害救济’的理念”。
从已公开的案例来看,适用禁止令的案件呈现出高度相似的面貌:亲密关系破裂后的持续纠缠。
天津的首例案件发生在今年年初。张丽(化名)与赵强(化名)原系情侣关系,分手后赵强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社交App私信、拨打114挪车电话等方式对张丽进行滋扰。公安机关在对赵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同时,附加作出了“六个月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的禁止令。
株洲的案件则涉及网约车服务中产生的单方面好感。许女士明确拒绝了司机赵某的交往诉求后,赵某自2025年底起持续通过电话、短信、社交软件私信、上门敲门等方式进行滋扰。今年5月许女士报警后,警方对赵某行政拘留并附加六个月禁止接触的禁令。
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值得注意:施害者与受害者并非陌生人,骚扰行为在报警前已持续数月,而禁止令的介入时点是在行政处罚的同时,而非替代处罚。
三、律师视角:三个需要厘清的边界
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我们认为新规落地近十个月,有三个边界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其一,“持续性”与“干扰程度”的认定标准有待统一。 学习时报刊发的解读文章提示,并非所有滋扰行为都一概纳入处罚范围。单纯的私人纠纷,如邻里之间偶发的口角、一般性民间矛盾,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只有当行为超越私人纠纷范畴,以反复实施、持续滋扰的方式对社会管理秩序构成现实威胁时,才应综合考量行为持续时间、次数、手段恶劣程度、后果等因素予以处罚。这一区分在基层执法中如何把握,直接影响新规的适用边界。
其二,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需要精确。 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符合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这条衔接线划在哪里,是实务中必须回答的问题。
其三,禁止令发出后的执行与违反处置,决定制度的实际威慑力。 禁止令的价值不在于惩罚的严厉程度,而在于它提供了一个介于“什么都不做”和“启动刑事程序”之间的中间选项。但这个选项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违反情形能否被及时发现和处置,以及被害人支持体系能否接得住那些未达到处罚门槛的求助者。
结语:瑞士选择独立入刑,内地选择治安处罚加禁止令。两条路径各有逻辑:刑事入罪威慑力更强,但追诉门槛也更高;治安处罚门槛较低、反应更快,但惩戒力度有限。从近十个月的实践来看,内地禁止令的真正意义,或许不在于它比刑事入罪“轻”或“重”,而在于它让大量尚未达到刑事门槛、但已对被害人生活造成实质干扰的跟踪滋扰行为,第一次有了一个明确的法律回应。这个回应能走多远,取决于基层执法中对构成要件的认定是否统一,以及禁止令发出后的配套机制是否到位。
对律师而言,这意味着一个新的实务领域正在形成——无论是代理被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相关措施,还是为被处罚人提供法律救济,都需要对这套新规则有更精细的理解。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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