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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比例、返还与优先受偿权全解析
干工程,从投标到竣工,钱还没赚到手,先得往外押三笔——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交的时候,一笔比一笔急;退的时候,一个比一个慢。到期不催,白压;催晚了,可能连优先受偿权都受影响。
这三笔钱,性质不同、比例不同、返还规则不同,最关键的是——“在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上,待遇天差地别”。同样一笔钱,叫“预留质保金”和叫“预交质保金”,一个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一个只是普通债权、一分钱优先都没有。
高律师今天把这三笔保证金的金额上限、缴纳方式、返还规则,以及最核心的优先受偿权问题,一次性讲透。
一、三类保证金的定位:一条时间线上的三笔“押金”
从时间顺序看,三类保证金分别对应招投标活动的三个阶段:
三者性质上都属于“担保”,但担保的对象、对应的债权基础,以及能否纳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完全不同。这是本文的核心。
二、投标保证金:投标阶段的“入场担保”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以约束投标人在投标及签约阶段诚信行为的担保。
(一)金额上限: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同时,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二)缴纳方式:现金、支票、银行保函均可
国家大力推行保函形式,以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实务中,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已成趋势。
(三)返还规则: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本金+利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返还对象同时包括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二是退还的是“本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实务中,若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无息的,一般从其约定——这一点务必在投标前看清。
(四)不予退还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开标后投标人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同样不予退还。
三、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的“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以担保其按约履行施工合同的担保。
(一)金额上限: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二)缴纳方式:现金、银行保函均可。
实务中,直接打款(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更为常见,资金占用压力也最大。同样建议优先争取采用银行保函。
(三)法律后果:拒不缴纳的,取消中标资格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返还规则
担保合同正常履行、工程竣工且主要义务履行完毕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当返还。关于利息,法律未作统一规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考虑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五)重要规则:与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预留。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这一条的目的,是避免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造成过高资金压力,进而影响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这是承包人对抗发包人“双重担保”的法定依据。实务中,很多承包人并不知道这一点,导致了两笔钱被扣押,高律提醒承包人务必注意。
四、质量保证金:维修义务的“预留担保”
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维修义务的资金。
(一)金额上限: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旧规为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需要注意:3%是行政规章层面的上限,司法实践中,双方自愿约定更高比例的,法院通常尊重合同约定,按约定比例处理。
(二)缴纳方式:绝大多数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预留,也可用银行保函替代
(三)对应期限:绑定缺陷责任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金的返还与缺陷责任期直接挂钩——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依约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全额返还。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确立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缺陷责任期”约束的是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保修期”约束的是法定保修义务,两者期限并不完全重合。
高律提醒,很多工程的保修期非常长,比如地基基础与主体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可长达50年,但缺陷责任期一般只有1~2年即可返还质保金。
(四)返还规则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按约定履行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应当全额返还质保金。
五、核心干货:优先受偿权——质保金的“三种形式”决定命运
这是全文最需要警惕、也最容易踩坑的地方。三类保证金性质不同,在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待遇完全不一样。
(一)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无优先受偿权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都是承包人预先交付的担保金。承包人缴纳后,对这笔款项享有的是“返还请求权”——这是一般债权,而非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它们不属于工程价款范畴,自然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二)质量保证金:三种形式,三种结果
这才是关键。同样是“质保金”,因为缴纳方式不同,优先权待遇截然不同:
1. 预交的质量保证金——无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在招标或签约时,要求承包人预先交纳一笔质保金。这笔钱的性质属于承包人对其履约之债的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享有的是对该保证金款项的返还请求权,与其对未受偿工程款的请求权基础及范围不同。
即使发包人将承包人预交的保证金用于工程建设(例如购买建筑材料作为甲供材再提供给承包人),甲供材的价值也不属于承包人所有,该款项金额并不在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包人不能以资金的最终用途来主张对预交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对预交质保金享有的,始终只是返还请求权。
因此,“承包人对预交质保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 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质保金,因为款项来源于建设工程价款,无论金额多少都是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其对应的价值已经物化到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体之中,只是被发包人预先扣留、用于约束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
当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且承包人履行了维修义务的,发包人应当退还该预留的保证金。因此,“预留的质保金作为工程价款的不可分割部分,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并且,在双方约定的保证功能因合同履行事实而消除后,自该质保金应予退还之日起,承包人即可对该部分款项就其承建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192号案中明确指出:质保金属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在其作为工程价款能够对施工工程取得优先受偿权上,与工程款是一致的;但该款项在功能上又发挥了保证金的作用,其返还日期具有区别于工程款支付期限的单独要求,需基于合同的特殊约定来确定。因此,在质保金与工程价款存在上述功能区分的情况下,不应以建设单位返还质保金作为应付工程款的时间。
这一裁判的实务价值在于两点:其一,确认了预留质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二,提示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与工程款支付期限是两个独立的时间节点,二者对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会产生不同影响——“质保金退还的期限,直接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数额”。
3. 预交后转换的质量保证金——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保金。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无须再提供质量保证。实务中,为交易便捷,双方往往将预先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竣工后转换为缺陷责任期间的质量保证金,而不再从应付工程款中另行预留。
这种“预交后转换”的质保金,本质仍是承包人预先交付的保证金,“仍然独立于工程价款,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三)一张表看懂:三类保证金的优先权待遇
六、高律实务建议
结合上述规则,高律师给承包人四句话:
第一,能用保函就不用现金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能用银行保函替代的,尽量用保函,最大程度释放流动资金。尤其注意,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不能“双重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是承包人对抗双重担保的法定依据。
第二,台账管理,到期即催
每一笔保证金的缴纳凭证、返还节点,单独建台账;到期及时催要,逾期的一并主张利息(或资金占用损失)。
第三,起诉主张工程款时,把“该退的质保金”一并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
起诉时,如预留质保金已具备返还条件(缺陷责任期届满、维修义务已履行),应将其纳入未受偿工程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无须单独提出返还质保金的诉请——但要看清,你手里的质保金是“预留”还是“预交”,只有预留的才享有优先权。
第四,预交的保证金没有优先权,资金风险要前置防范
预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预交/转换的质保金,都只是一般债权,一旦发包人资金状况恶化,只能与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对此,承包人应尽早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抢占执行先机。
结语
三笔保证金,看似是建工行业约定俗成的“规矩”,实则每一笔背后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和精细的权利分野。
交的时候,别嫌麻烦;退的时候,别拖时间;算账的时候,别搞混了“预留”和“预交”。
尤其记住最后一点:“从工程款里扣出来的质保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你自己先掏出去的钱,只是一笔普通债权。”这一字之差、一个动作之别,可能就差出几十上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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