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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上会审议的材料,是否均需审查?
政策措施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须在提请审议前开展审查;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无需审查。例如,明确部门职责、工作流程,以及对行政系统内部规范提出要求的,无需审查。
A
Q
2.保密文件、内部文件,是否需要审查?
政策措施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无论是否属于保密文件或者内部文件,均需开展审查。在审查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
A
Q
3.审查后政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重新审查?
调整内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应重新开展审查。仅是一般文字调整,不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无需重新审查。
A
Q
4.经审查确认违反审查标准的,是否重新开展审查?
为防止政策措施“带病出台”,应当对政策措施修改后重新开展审查。
A
Q
5.能否以违反审查标准为由,宣布政企协议无效或者终止履行?
政企协议的效力应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判确定,起草单位不能单方认定协议无效或终止履行。
A
Q
6.审查中发现政策措施依据的上级文件涉嫌违反审查标准的,如何处理?
应当逐级请示报告,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不得直接依据该文件作出确认符合审查标准的结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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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说新语
编审:阎婧娴 李清鹏
终审:市说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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