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案例。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格权纠纷二审案件。男子陈某酒后称自己误将路人邓某认作熟人,抬手拍击邓某左肩后背,发现认错人当场致歉。邓某认为自身人格被冒犯,报警未果后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案件发生在2026年5月7日20时33分,邓某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圣高广场一奶茶店门口与朋友聊天,陈某和其他两名朋友在饮酒后去KTV的路上,以手掌拍击原告左肩后背位置,邓某转头后陈某对她说:“对不起,认错人了”之后离开现场。

邓某于当日22时44分至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宝莲派出所报警称:“被一醉酒男子摸了一下背,现在觉得自己被猥亵,求助”。公安机关调取现场监控、询问当事人后认定,结合陈某触碰部位、行为时长与方式,现有证据达不到猥亵立案标准,并向邓某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

2026年5月15日邓某至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医院临床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失眠,该次治疗原告花费10.23元。2026年5月29日,邓某至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门诊病历现病史处载明:“患者自诉20天前受到极大惊吓,失眠,自觉心理留下阴影,人格尊严受到极大侮辱,严重影响生活、工作,心慌,控制不住回想当时画面,回避事件发生地,不敢独处,排斥处理面对该事件,紧张,饭量减少。在我院就诊,治疗有效,今日复诊。”该次治疗产生治疗费10.72元。之后,邓某认为陈某侵害其人格尊严,遂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中,邓某提出多项诉求:要求陈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报纸刊登公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医疗费3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雁江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陈某拍击邓某左肩后背,发现认错人后立刻致歉,其行为可合理解释为错认熟人打招呼。从触碰部位、持续时间、行为方式来看,不足以认定陈某具有猥亵或侵害人格权的主观意图。陈某未经确认身份便拍人后背的举动虽不够稳重,但仍属于日常社交范畴,不构成对人格尊严的侵害。一审判决陈某限期向邓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邓某其余诉讼请求。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主张,陈某 “认错熟人” 的说法缺乏书证、监控、证人等客观证据支撑,二人年龄、外形差异明显,不存在误认的客观基础;陈某行为突破正常社交边界,属于人格冒犯,事件直接造成急性应激反应、失眠等后果,对应的医疗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得到支持,一审驳回赔偿请求有违公平。陈某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资阳中院二审认为,对邓某主张陈某实施猥亵,公安机关认为无法构成立案标准,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从事发当时情况分析,陈某在路过时虽拍了邓某左肩后背位置,但综合其拍邓某的身体部位、行为的时间与方式,以及陈某在看清楚转身后的邓某后立即致歉的行为,不足以认定陈某存在主观猥亵邓某的侵权故意。陈某在邓某转头后发现不认识立即解释“对不起,认错人了”,在现实生活中,以为是熟人拍肩打招呼,确属一般社交性肢体接触,故陈某的解释亦有其合理性。陈某在未确认是否熟人的情况下用手拍邓某肩后确有不当,但其过错程度极低,原判认为陈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对邓某人格尊严的侵害正确。对邓某提出判令陈某赔偿医疗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邓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邓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综合:南都官微运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