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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滕市监送告〔2026〕2-10151号

任*庆:

本局于2026年10月9日依法对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市监处罚〔2026〕258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滕市监处罚〔2026〕2584号)

联系人:张波、刘国祥

联系地址:滕州市北辛西路1501号

联系电话:0632-5758913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5日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滕市监处罚〔2026〕2584号

当事人:任*庆

性别:男

民族:汉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滕检行公建〔2025〕39号),根据检察建议书查明事实记载,2016年起,被告人任*庆从他人手中购进没有合格证明的“一粒顶九天”“德国黑金刚”“美国玛卡”等性保健品,通过其位于滕州市荆河街道通衢街的性保健品店向不特定消费者非法出售,销售金额为1280元。

2021年12月21日,滕州市公安局在任*庆的保健品店内搜查出“一粒顶九天”“蚁粒神”“蓝色胶囊”“KingTiger”“德国黑金刚”“美国玛卡”“美国辉腾”“勃龙伟哥”“虫草强肾王”“K哥”“纯爷们”“USA”12种性保健品共计32瓶(盒、粒),均予以扣押。经检验,上述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公安机关在现场还扣押“悦诱惑”保健品2盒,经检验,未检出有害成分。

2022年10月5日,经滕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任*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6年1月7日我局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终身限制从业为案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任*庆因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经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任*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滕检行公建〔2025〕39号)、滕州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0481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的来源以及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效判决的事实;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2026年8月20日,本局于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滕市监罚告〔2026〕2271号)。至2026年9月20日,公告期已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无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形。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

来源: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