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司法责任履行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两个层面的“全覆盖”:人员的全覆盖和时空的全覆盖。
《条例》明确,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既包括审判人员,也包括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相较20多年前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从“参照执行”正式纳入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范畴。司法人员根据自身履职阶段、环节的不同各负其责,将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扩大至所有参与审判执行活动的司法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院庭长责任的细化,从旧规中较为笼统的“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特别是随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全程留痕制度的落地,《条例》将“违规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权,干预、插手或者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为院庭长责任追究的细则予以明确。
这是公正司法与透明司法在制度迭代过程中的必要承接,同时通过多项细化追责情形对院庭长责任追究予以制度落地实践的期待。干预司法全程留痕,是进行责任追究的第一步,《条例》对留痕机制的衔接和呼应,也体现了司法履职追求权责统一的初心。
司法责任追究的“全覆盖”,涵盖司法行为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审判监督等环节的全生命周期和司法人员不论退休、调离,还是辞职、辞退、开除的各种职业形态,只要是在任期间存在故意违反审判职责或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都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不再有任何侥幸。
当然,完备的司法责任追究规则,除了进一步细化追究范围,必然也包括对“错案豁免”边界的清晰划定和对法官依法独立履职的制度保障。《条例》尊重和保障司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差异,认可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争议以及新证据出现、法律法规变更等客观因素等导致的案件被改判或者纠正。司法裁判过程中容错机制的逐条细化,客观上也让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更有底气,其实践过程特别是具体典型案例的梯次发布,也有助于法官群体的职业安全保障。
一部司法责任追究的细节化规范,同时也是一部维护法官正当履职的制度利器。司法责任的追究,从责任主体扩容到追究时限延展,从观念的提出到如今的制度不断细化,体现出国家追求法治化建设的持续向内发力。《条例》的公布实施,是近年来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各项具体进展的集大成,其落地效果需要个案层面的反复实践。司法改革没有完成时,不断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就是要让司法有敬畏、让权力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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