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心源性休克、心力衰竭等,东平某医院行“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行“单根导管的冠状动脉造影术+导丝取出术”。术中,因被告医生操作不当,导致导丝遗留原告体内。之后医院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形下聘请专家对原告行“单根导管的冠状动脉造影术+导丝取出”术。

山东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1.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心脏异物存留并经手术取出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医疗损害参与度为45%-55%,;2.被鉴定人心脏异物存留取出术后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双方庭审中的意见,酌定被告对本院认定的原告的实际损失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

关于误工费,经审查,原告提交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某平台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单方制作的工资收入明细、某平台截图、工作内容复印件,因原告提交的受伤前工资收入不具有连续性,本院酌定参照2025年某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57110元计算误工费。

关于护理费,原告提交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参照省高院、公安厅、司法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酌定参照2025年某城镇非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57110元计算护理费。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病情和因病情给原告带来的精神痛苦程度及司法鉴定被告过错程度,本院综合考量酌定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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