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早年与他人合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后续与受让股东达成一致,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足额收取股权转让款,正式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不参与公司分红、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决策,公司后续经营事宜均由受让方及实际控制人负责。

股权转让完成后,因受让方、公司一方拖延,一直没有配合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系统里当事人仍然登记为公司股东。公司在当事人退股之后,因后续经营产生欠款,债权人起诉公司,并以工商登记信息为依据,将早已退股的当事人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当事人作为登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接收委托后,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民商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等于当事人仍然是实质股东;案涉债务发生在当事人已经实际退股之后,当事人并未参与该笔债务对应的经营活动,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参与经营、作出债务意思表示等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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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重点收集、整理全套证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款转账记录、退股之后未参与股东会、未领取分红、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沟通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后续经营文件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院充分说明:当事人早已完成股权转让,丧失股东实质权利,自退股之日起已经脱离公司经营;案涉债权形成于退股之后,债权人的债权风险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过错不在我方当事人,不能单纯仅凭工商登记外观,要求已经实际退股、未参与经营的原股东对退股之后新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庭审中,代理律师围绕事实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厘清 “登记外观” 和 “实质股东关系” 的边界,区分股权对内转让效力与对外公示信赖保护的适用前提。法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当事人已经实际退股,未参与案涉债务发生阶段的公司经营,无需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胜诉。

律师提示

  1. 股权转让、退股时,务必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内部退股协议只约束签约双方,不能当然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存在被起诉风险。
  2. 已经退股但迟迟无法变更登记的,务必留存完整股权转让、收款、退出经营的全部证据,一旦被诉,是抗辩关键。
  3. 并非只要工商登记是股东就一定要担责,要结合债务发生时间、是否实际持股、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存在出资瑕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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