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更多请点击栏目图片

婚介牵线本是美事一桩,

但若推荐对象不符合预期,

且中介层层加价、服务“缩水”、

红娘失联……

这笔“恋爱账单”能退款吗?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4年11月,90后小伙周先生为早日脱单,通过微信收到某婚介公司发来的公司简介,被“精准匹配”“婚保服务”等话术打动,随后前往该公司实地咨询。在销售人员“形象较好”“一对一跟踪”等推介术语洗脑下,周先生与公司签订了《VIP会员服务合同》,支付了近2万元会员费。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周先生虽然被安排了5名相亲对象,但效果并不理想。在此期间,公司还安排一名心理咨询师与周先生对接,指出他“不会恋爱”,进而推销情感咨询服务。双方再次签订《婚恋情感咨询服务合同》,周先生又支付1.6万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5年3月,心理咨询师又提出要进行有效的情感咨询,还需要先进行形象升级,要求再交1万元。抱着“既已投入不少、不如一步到位”的心态,周先生再次交了钱。

然而,周先生实际仅接受了5次相亲和4次情感服务,承诺的外出约会情感指导从未兑现。更令他气愤的是,负责他的心理咨询师离职后单方面将其微信删除,婚介公司也未作任何告知。周先生要求退费,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无奈之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所付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介服务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双方信任已破裂,合同不宜强制继续履行。综合被告在5个月内实际安排5人见面的履约情况,酌情退还部分会员费。

关于情感咨询费,法院审查发现其服务内容与会员合同中约定的“心态建设、约会指导、情感分析”高度重合,被告未能证明两项服务的实质区别及收费合理性,认定履行存在瑕疵,应予部分退还。关于形象升级费,被告辩称系“定金”不予退还,法院指出其既未明确告知款项性质,也未签订书面协议或催告余款,仅凭单方开具的“定金”收据不能认定为法定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介服务合同,婚介公司退还周先生预付款共计2.9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兼具“预付式消费”与“人身专属性”的服务合同纠纷。

婚介服务高度依赖双方信任,当消费者对服务严重不满、信任破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预付式消费相关司法解释,法律赋予消费者单方解除权,打破服务僵局。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应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剩余预付款。法院并非“一刀切”式全退或全不退,而是综合考量履约进度、服务瑕疵、合理成本等因素。本案中情感咨询与主合同服务内容重合,构成履行瑕疵;未明示的“定金”不发生定金罚则效力,正是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经营者滥用信息优势的司法纠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婚介服务的本质是提供交友机会,绝非“包脱单”,消费者应“理性择偶,审慎签约”,警惕夸大宣传,明确书面合同内容,保留付款凭证和沟通记录;经营者应“诚信履约,合规经营”,杜绝拆分重复收费,对定金等重大款项必须明确提示并签订书面协议,不得设置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退费权。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王依依

审核:朱红金

PREVIOU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