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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奋杨昕睿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其中,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关于本条规定中重要子企业认定相关问题,国资委的答复认为:

一、子企业指国家出资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

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不是并列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认定,实践中,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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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定义,国资委在官网互动问答栏目中曾多次作出答复。不同时期答复存在差异,经历了从清单列举到综合认定的阶段:

(一)行业领域清单列举:

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

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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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主业、国家战略、重大专项任务等,由对应国资监管机构综合判定: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是原则性的表述,一般是指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石油石化、电信等行业,以及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等的企业,并根据国有经济承担的使命任务和功能定位进行调整。

实践中,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结合所监管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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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出资企业应制定本集团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明确审批权限,相关决策事项不能层层授权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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