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为持续深化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效解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不足问题,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廉洁风险,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zc2025@163.com,邮件主题注明“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21日

附件

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工作管理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优质评审专家跨区域资源共享,提升政府采购评审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中的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区域内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主场和副场(异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共同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在线独立评审等方式,在不同所在地同一时间内协同完成同一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主场,是指项目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场是指配合主场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其他评审现场。

第四条远程异地评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程序规范、安全保密、资源共享、全程留痕的原则。

第五条远程异地评审全过程,由采购人负责现场监督。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审:

(一)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

第七条采购人自行申请的,可以实行区内远程异地评审或跨省远程异地评审。

第八条实施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提前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远程异地评审:

(一)自治区远程异地评审交易系统无法关联区内(外)副场的。

(二)隔夜评审的项目,主、副场不具备隔夜评审条件的。

(三)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四)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进行远程异地评审的。

第十条本规则第六条所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特别复杂、国家有特殊要求等,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后可以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批准文件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为全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制定和发布相关制度。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程异地评审工作协调推进和综合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对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负有行政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电子交易平台操作终端设备、交易场所监控设施、远程音视频系统运行保障工作,满足远程异地评审场地、技术要求,持续提升电子交易平台服务保障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与跨区域省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间的合作协议签署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与跨区域省市财政部门的协调对接工作。

第三章 场地与设施

第十四条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副场选择方式应当通过调度系统随机产生,副场数量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副场名称、评审专家信息实现加密隐藏。

第十五条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应当配置具有独立隔断的评审机位或者独立的评审室,配备符合项目评审要求的计算机、视频监控、音视频交互、身份核验、门禁管理等硬件设备设施,保障网络连通和系统正常运行。

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远程签到、远程视频会议、在线独立评审、评审结果汇总、评审报告编制、电子签章、全程见证监督、在线监管等功能,并采用加密传输等措施保障平台稳定运行和评审数据资料安全。

第十六条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所属级次向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通过线上办理场地预约,同步完成远程异地评审登记,确认评审时间、所需副场数量、主场和副场评审专家人数等关键信息。

交易系统对主场和副场的评审席位进行综合调度,随机产生满足需要的副场和评审席位。各地不得随意占用远程异地评审室及其评审席位。

第四章 专家抽取与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开始前通过专家库系统录入专家抽取预约申请,确定专家专业类别、人数、回避条件等信息。

实行区内远程异地评审的,统一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系统抽取;实行跨省域远程异地评审的,由主场向副场属地专家库发起预约申请,由副场协助抽取。

主、副场设定的专家签到时间应当一致。评审专家信息由专家库系统在签到时间点密闭传输至主、副场电子交易平台和门禁系统。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由主场和副场评审专家共同组成,副场评审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专家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在同一副场参与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评审小组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若有特殊需要,经双方财政部门协商后确定。

设立采购人代表的,采购人代表应当在主场参与评审。主、副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远程异地评审主、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自负责本场所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引导至相应的评审室和评审席位,并为远程异地评审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组长原则上在主场评审专家中推选。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评审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审视频会议功能进行线上交流,讨论过程全程记录。评审过程中需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的,由评审委员会组长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通知供应商,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回复。

第二十一条主、副场评审专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在线独立评审,做到同步全程留痕。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共同认定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各自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组长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形成评审报告、完成评审资料电子签名并经评审委员会组长确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三条远程异地评审需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的,复核应当在原主、副场进行。原副场无法配合的,由原副场出具书面意见后,可在其他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复核,相关情况书面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远程异地评审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安全管理及保密制度,建立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管理台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反应,保障评审活动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因断电、网络中断、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主场或副场评审活动无法进行的,应当征求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变更评审场地。预计当天不能恢复并完成评审的,应另行确定评审时间、评审场地和评审委员会成员。

因前款规定情形被更换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等有关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作为项目评审过程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六条在远程异地评审全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平台和专家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对专家抽取名单和信息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露。

各地应当建立适应远程异地评审的安全防护制度,明确网络安全措施、数据加密和备份、专家信息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和监控、人员保密管理等要求,最小化调用评审专家和项目信息,做好有关信息的保密工作。违反规定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费用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远程异地评审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和差旅费由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及时支付至评审专家本人银行账户。副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主、副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远程异地评审有关成本补偿机制。副场收费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其作为主场时的收费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九条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结束后10日内,副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涉及评审项目的所有资料(含音视频资料)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传输至主场。主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并提供查询服务。

财政部门、采购人依法需要查阅、保存资料档案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其提供。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由主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行政监督,副场所在地财政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副场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主场。

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的实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协助处理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落实远程异地评审相关工作要求,对实行远程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场地邀约、专家抽取、结果公示等工作,依法履行采购活动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开标、评审等活动组织工作。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远程异地评审工作要求,履行评审专家主体责任,恪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审。

各主体不得擅自简化或者改变评审环节各项制度和流程要求,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二条履行主场职责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并及时通报本级财政部门。履行副场职责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场。

第三十三条远程异地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认定”的原则,由主场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包括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监督检查等,副场采购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对于副场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场采购监管部门负责调查确认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副场采购监管部门,主副场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进行处理。

需要调取现场音视频资料、开展相关核查的,由项目所属的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配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未规定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有明确规定,或者在本规则实施后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西藏自治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专班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