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经聪律师团队,办理介绍贿赂罪辩护成功案例办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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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某某局长,帮你牵个线”“这事儿我帮你疏通疏通”——中间人居中撮合行贿受贿,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是贿赂犯罪链条上的“掮客罪”,虽然刑期不高(三年以下),但发案率不低,且常常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发生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法释〔2026〕6号最新司法解释,介绍个人行贿十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介绍贿赂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介绍贿赂”与行贿、受贿共犯的区分、正常居间介绍与撮合贿赂的界限、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时间节点,以及截留贿赂款的定性(可能转化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诈骗罪)。本文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梳理本罪案件的辩护策略与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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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此罪与彼罪之辩 —— 与一方通谋的,应定行贿或受贿共犯

案情简介(关键词:介绍贿赂罪;行贿共犯;受贿共犯;共同犯罪;此罪与彼罪)

汪某系某机关退休干部,受朋友请托,帮忙向某局局长行贿二十万元以承揽工程。汪某与请托人约定,事成后请托人另付其“好处费”五万元。起诉机关以介绍贿赂罪对汪某立案。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匡经聪律师团队介入后,重点厘清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共犯的界限。

第一,援引法释〔2026〕6号司法解释。介绍贿赂过程中,又与请托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行贿或者受贿行为,同时构成介绍贿赂罪和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证明汪某与请托人事前通谋。汪某不仅居中撮合,还与请托人约定分取“好处费”,实际参与了行贿利润分配,属于行贿罪共犯。

第三,比较法定刑。行贿罪基本档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介绍贿赂罪法定刑一致,但行贿罪在情节严重时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本案应按行贿共犯定性,依法争取从宽。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成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汪某构成行贿罪共犯,但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启示

介绍贿赂和行贿共犯的区别,就看你是不是“一边的”。光牵线搭桥、不收好处的,是介绍贿赂;和行贿人一起分钱、一起商量的,就是行贿共犯。

案例二:出罪之辩 —— 未实际促成贿赂,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案情简介(关键词:介绍贿赂罪;撮合条件;贿赂实现;罪与非罪;未得逞)

祁某系某律师,接受案件家属咨询时,称“认识办案民警,可以帮忙说情”,家属遂交给其五万元“活动费”。祁某请民警吃饭并提及案件,但民警未收受财物、也未对案件办理施加任何影响。起诉机关以介绍贿赂罪对祁某立案。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匡经聪律师团队介入后,主张祁某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第一,厘清介绍贿赂罪的既遂标准。介绍贿赂罪是行为犯,但必须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仅吃饭提请托、未实际转送财物、未促成权钱交易的,不构成本罪。

第二,证明贿赂未实现。民警未收受五万元,也未对案件施加影响,祁某实际上未促成贿赂行为。

第三,主张出罪。祁某虽有撮合行为,但贿赂结果未发生,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成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为祁某介绍贿赂行为未实际促成权钱交易,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启示

介绍贿赂罪打的是“撮合成功”。光吃了顿饭、提了一嘴、钱没送出去、事儿没办成——那是违规撮合,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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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从宽之辩 —— 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免除处罚

案情简介(关键词:介绍贿赂罪;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免除处罚;从宽情节)

毛某系某劳务中介,在包工头与某国企采购经理之间牵线搭桥,介绍行贿三十万元。在监察机关对其正式立案前,毛某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全部介绍贿赂事实,并提供了受贿人收钱的关键线索。

匡经聪律师团队辩护策略

匡经聪律师团队介入后,重点挖掘法定从宽情节。

第一,援引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本罪特有的法定从宽条款。

第二,证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毛某在监察机关正式立案前,仅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时即如实交待全部事实,符合“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第三,论证其交待对侦破案件起关键作用。毛某提供的线索帮助监察机关顺利查实受贿事实,具有重大立功价值。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成果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毛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且对侦破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依法对其免除处罚。

匡经聪律师团队办案启示

介绍贿赂罪是所有贿赂犯罪中从宽力度最大的罪名之一——法律明确说“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免除处罚”。关键是在被立案前就开口,别等留置了再说话。

匡经聪律师团队总结:介绍贿赂罪辩护的核心要点

介绍贿赂罪刑期虽短,但辩护空间集中在“撮合”二字。匡经聪律师团队总结以下核心辩护要点:

一、共犯之辩。与行贿人通谋并分取利益的,定行贿共犯;与受贿人通谋并帮助收受的,定受贿共犯;仅凭居中撮合、未参与分赃的,才定介绍贿赂罪。

二、既未遂之辩。介绍贿赂必须实际促成权钱交易;仅吃饭提请托、未转送财物、未实际谋利的,属于未遂或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出罪。

三、截留之辩。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截留部分贿赂款占为己有的,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虚构关系、虚构领导、骗取请托人财物的,定诈骗罪。

四、从宽之辩。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本罪最大的“护身符”,务必在立案前用足。

五、数额之辩。根据法释〔2026〕6号新标准,介绍个人行贿十万元以上、介绍单位行贿五十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不满上述标准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犯罪。

介绍贿赂罪是贿赂链条上的“掮客罪”,刑期不高但风险不小。涉案后第一时间厘清自己是“居间介绍”还是“共犯”,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这是本罪最大的从宽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