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人在不符合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条件的情况下,委托中介人员以商务名义,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注,随后持证多次出入香港。
李某某并不符合商务签注的条件,办证只是为了方便往返香港,给自家和亲戚家的小孩带奶粉、尿不湿等婴儿用品。李某某前后办理三次签注共花费19500元,每次代购仅获利十几元,累计获利约12000元,还不够办证的费用。
此后,为李某某等人办理商务签注的中介人员案发(另案处理),李某某等人因此被查处。2021年12月,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被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我们担任辩护人。
争议焦点
第一,为旅游、购物等私人目的,通过中介办理商务签注、持证出入香港,是否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第二,出入境的真实目的如何认定,是否主要看本人供述?如果目的本身不违法,能否因此从轻?
第三,通行证是出入境管理部门正规签发、真实有效的,当事人持证走正常查验通道,只是签注事由不实,这与无证偷渡、伪造证件、绕关避卡的传统偷边行为,社会危害性是否相同?
第四,目的地是香港,香港是中国领土,只因政策需要办理证件,这一情节能否说明主观恶性较轻?
第五,本案情节轻微,能否争取不起诉?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并在量刑建议之外再从轻?
辩护思路
(一)这类案件首先看出入境目的,目的主要看本人供述
办理偷越国(边)境类案件,首先要查清的,是当事人为什么出入境、出去干什么。这是判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键,也是辩护的第一道关口。
出入境的真实目的,主要看本人的供述。本案中,李某某的供述自始至终稳定:李某某办签注、去香港,就是为了给自家和亲戚家的小孩买奶粉、尿不湿,代购的对象也限于自家亲戚,没有走私、带货牟利、非法滞留、境外务工等情节,更没有借道香港从事电信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也就是说,李某某出入境的目的本身并不违法,是普通的生活、购物行为。同样是违规出入边境,一个是出境去搞电诈、走私,一个是去给孩子买奶粉,主观恶性不能相提并论。因此我们认为,在签注形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查清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违法,就应在量刑上充分体现从轻。
(二)港澳是中国领土,持证赴港与传统偷渡性质不同,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只是因为“一国两制”和边境管理政策,内地居民前往香港需要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相应签注。这是特殊历史和政策原因形成的边境管理措施,并非国与国之间的国境。
更重要的是,李某某持有的是真实的、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正规办理的通行证。据李某某供述,办理时是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现场拍照、走正规程序,李某某本人并不清楚办理商务签注需要哪些材料,有合理理由相信证件合法。李某某既没有伪造、变造证件,也没有逃避边检,而是正常排队、正常查验、正常通关。
这与传统意义上的偷越国(边)境,伪造变造证件、无证闯关、爬山涉水绕关避卡、偷渡到境外在主观恶性和行为方式上有本质区别。同时,李某某办签注主要是自用,没有利用商务签注大量组织他人出入境、规模化带货牟利,应当与那些以此为业的行为区分开来。
(三)“商务签办私人事务”是否属于虚构事由,社会危害性如何评价
商务签注要求申请人确有赴港从事商务活动的真实需求。为了旅游、代购等私人目的,委托中介以商务名义办理签注,客观上属于“以虚假出入境事由、隐瞒自身真实情况”,这一点我们不回避,法院也以此认定了罪名。
但承认虚构事由,不等于要把它和传统的恶劣偷边行为同等量刑。我们从三个层面评价其社会危害性:
其一,证件真实、通道正规、查验正常。当事人没有逃避边检、没有绕关避卡,全程在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管之下,对边境管理秩序的冲击是间接、有限的。
其二,虚假的是“商务”这一签注资格,而不是身份和证件本身。当事人没有伪造身份、没有冒用他人证件,不存在身份混同、危害国家安全等更严重的风险。
其三,行为发生在2016年至2019年间,当时港澳商务签注管理相对宽松,社会上确有不少人通过中介办理,普通人对“拿商务签去旅游、购物”可能构成犯罪缺乏认知,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
综合这三点,这种“持真证、走正规通道、只是签注事由不实”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传统偷渡,量刑时应当明显从轻,不能因为符合“偷越边境”罪名的条件,就一概重判。
(四)主动投案、认罪认罚、获利微薄,从宽情节应充分体现
2021年12月,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这在法律上符合自首的条件。本案案发时间较早,对一起法定刑不高的轻罪而言,主动投案、把问题讲清楚,本身就说明其认罪悔罪的态度。
到案后,李某某始终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从获利情况看,李某某办三次签注花了19500元,代购累计获利仅约12000元,实际上入不敷出,主观上并非以牟利为目的,更谈不上靠偷越边境发财。
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直没有认定李某某的自首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也没有体现这一点。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了法律意见,围绕主观恶性小、目的地为香港、证件真实、主动投案、获利微薄等情节,一方面争取相对不起诉,另一方面坚持要求认定自首。
(五)审判阶段坚持自首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并少判一个月
本案是多人同案的批量案件,又认定“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最终没有作出不起诉,而是提出了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这一建议没有体现李某某的自首情节。
我们在审判阶段继续把自首作为辩护重点,向法庭说明李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认定李某某构成自首,并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其少判一个月。本案中,其他部分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仍按量刑建议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律师工作
第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介入。家属委托后,我们及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对李某某办理签注的经过、出入境的真实目的、获利情况,确认其供述稳定、目的不违法、获利微薄等关键细节。
第二,固定出入境目的的有利事实。通过阅卷核对李某某的供述,明确其赴港系为自家和亲戚小孩代购婴儿用品、对象限于亲戚、获利微薄,为从轻辩护打下事实基础。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围绕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证件真实、目的地为香港、主动投案、获利微薄等,提交了不起诉决定申请书,争取相对不起诉。
第四,审判阶段坚持自首意见。针对检察机关未认定自首的情况,我们在庭审中继续据理力争,最终促成法院认定自首,使李某某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少判一个月。
案件结果
2021年12月,李某某主动投案后当日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我们争取不起诉未果,检察机关提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未认定其自首。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构成偷越边境罪,并认定其自首,最终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较量刑建议少一个月,罚金已缴纳。其他部分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按量刑建议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结语
这是一类比较特殊的“持证型”偷越边境案件。随着出入境管理趋严,尤其是对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整治,早年通过中介办理商务签注、持证赴港旅游或购物的人,可能因为中介案发而被陆续牵出。
办理这类案件,我们的体会是三点:一是看出入境目的,目的主要看本人供述,目的本身不违法就争取从轻;二是看目的地和证件形态,赴港澳、持真证、走正规查验通道,与传统偷渡、出境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本质区别,不能简单套用同一评价;三是牢牢抓住自首、认罪认罚、获利微薄这些从宽情节。
也借此提醒:港澳通行证的签注类型必须与真实用途一致,商务签注不能用于旅游、购物,更不要轻信中介所谓“包办商务签”“花钱就能多次往返”的说法。一旦因中介案发被牵连,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争取认定自首,往往是最有利的选择。
作者简介:黄毅律师,95后,广西南宁刑事律师,硕士学位,经济与职务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广西刑事律师论辩赛“最佳风采奖”,亲办案件获广西律协2020-2025优秀案例,截至2026年10月,成果包括:无罪案件20件(不起诉9件,撤回起诉1件,侦查阶段直接释放、未办理取保候审10件)、二审改判案件3件、缓刑案件6件、取保候审案件40件,单处罚金1件,实报实销3件。办案全程可视化,各流程主动反馈,打破信息差,保证刑事案件家属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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