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打工的」为什么没被认定从犯:一起非法经营案里的责任划分
从北京朝阳法院公开释法看单位犯罪中六类角色的责任顺序
在一起非法经营案中,一名被告人当庭提出:自己「就是个打工的,老板让干啥就干啥」,应当认定为从犯。法院没有采纳。这句辩解之所以走不通,指向的是单位犯罪责任认定里最容易被误解的一处规则。
答案前置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谁承担责任,看的是在单位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是职务名称。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作用较小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但在授意指使下具体落实关键环节的,即使自称「打工的」,也可能被认定为重要的实行者。
这是一起由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非法经营案,被告单位包括尔玛天仙公司、尔玛互动公司、口碑互动公司,行为方式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与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服务。
该案审理过程中,一名被告人提出:自己是「打工的」,受老板指派行事,应当认定为从犯。这一辩解在同类案件中几乎是标准配置。
法院的回应很直接:该被告人在他人授意和指使下,直接负责沟通业务细节、具体落实联系下游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是重要的实行者,不能认定为从犯。
同一份释法中还点明了另一句话:判断哪些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哪些人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简单地根据在公司担任的职务来判断——职务与「是否享有实际控制权、是否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较大作用」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最后一行不是危言耸听。在非法经营烟草、非法经营出版物一类案件中,帮忙联系买家、收发货、代收货款的家人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的情况并不少见。
1. 可以不区分。法释〔2000〕31号: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2. 能分清的应当分清。法〔2001〕8号: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
3. 从犯的规范定义。《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反向出罪口。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把四层合起来看:「受指派」能说明你不是决策者,「起较大作用」会把你留在直接责任人员里。这两件事并不矛盾,可以同时成立。
在讨论谁进去之前,还有一个前置问题。法释〔1999〕14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单位实施犯罪的;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
这三条是实务中的分水岭。公司成立后基本没做过正当业务,或者违法所得直接进了个人账户,案件很可能被定性为自然人犯罪。
另一个常见误解是「把公司注销掉就没事了」。高检发释字〔2002〕4号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该单位不再追诉,但仍应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
4.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张月君律师,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执业 8 年。
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2721
专注中小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涉企刑事案件处置。
本文为法律科普内容,依据公开案件信息与现行规范撰写,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标签:非法经营罪|单位犯罪|从犯|员工责任|北京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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