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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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举证、辩方质证都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据能力、证明力(以下简称“两力”)展开。举证方式因案而异,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应当一证一质;但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拟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根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控方的举证义务不只是当庭宣读卷宗材料,还应当完整呈现证据的三性与两力,尤其是应当着重说明证据的“拟证明事实”。辩方同样要围绕证据的三性与两力展开质证,质证时应当聚焦单个证据的资格与效力问题,避免直接发表全案综合性辩护意见,防止与后续法庭辩论环节的内容重复。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非常重要的言词证据,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结果。定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客观方面事实通常较易查明,但主观方面内容不易捕捉和确定。证明主观方面的证据分两类:一是直接证据,二是间接证据。证明主观方面的间接证据规则可以理解为司法推定,而证明主观方面的直接证据之一就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比如,被告人供述承认自己具有受贿的故意,或者明确供述自己知道任职公司正在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均可直接证明其主观认知状态。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主要形式是讯问笔录,以及记录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二者共同构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举证、质证必须满足合法性,这就要求必须排除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以及其他违背被告人意愿等情形形成的讯问笔录。

一、合法性审查的要求

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核心,当然也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重要的审查内容。不合法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分为必须排除的和瑕疵补正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被告人供述,符合前述规定情形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必须排除;第九十五条规定了属于瑕疵的被告人供述,允许补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二、真实性审查的要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主观方面的待证事实。因此,除合法性审查外,必须着重审查该证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被告人供述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包括:被告人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同步性、完整性、动态连续性等特点,既可以还原侦查人员讯问的整个过程,有效弥补讯问笔录的不足,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也可以发现讯问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或程序瑕疵,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客观反映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还能够真实记录被告人供述的完整性,保证不被节选和曲解。法律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讯问被告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均有相关规定。同时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的审查与质证

事实由证据证实,证据必须保证合法、真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在规定范围内,按照规定内容完成规定动作。如有违反,属于非法证据的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如果是瑕疵证据的,能补正和解释的,可以作为证据,反之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控方举证的证据必须满足合法性、真实性要求。在举证前,控方应当对非法证据、瑕疵证据进行审查筛选,保证此类证据不进入法庭。但同时给予辩方质证的权利,这就要求辩方有能力发现非法证据、瑕疵证据,以客观真实地还原和反映案件事实。

质证的基础是法律,通过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比如在首次讯问时没有权利义务告知的,应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讯问地点和讯问时长是否合法,有无采取刑讯或者疲劳审讯收集被告人供述。诸如此类,需要辩方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并及时提出。

如何发现?被告人告知、审阅卷宗、对比全案证据、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总之质证是需要辩方发挥综合能力,并且需要付诸精力、耐心,熟知法律规定,而且有些质证意见需要反复琢磨才能发现。

我们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进一步说明质证方法的实际运用:笔者曾办理一起强奸罪二审案件,介入时被告人虽心有不甘,但因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奈已经妥协。案卷中被告人虽曾作出有罪供述,后续虽有反复和翻供但理由并不充分。我们通过对比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发现双方表述的事实细节存在明显差异,虽均认可发生了性关系,但关于是否违背女方意愿的核心事实无法相互印证;结合女方无呼救行为、事后等待男方洗澡、男方主动叫车送女方离开等情节,依据经验法则可以判断指控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存疑。

该案件最终发回重审,依法改判减刑。虽然未能实现无罪的结果,我想办案人员内心是能够确定我们确实没有实施违背女方意愿的行为。这个案件能给我们带来的经验就是证据的真实性突破是有效辩护的关键点。任何办案人员都不想错判,尤其是不能在事实认定、证据真实性审查上栽跟头。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材料成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最基本要求,也是核心的证据要件。控方既然将证据提交法庭,自然主张其具备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此时就需要辩方有能力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并依法提出质证意见。如果属于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即便办案人员不愿主动纠正,也需对证据缺陷带来的裁判风险有所考量。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规定成为依法行使司法权和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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