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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赵瑞祥,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总部),“北京某律师走私案”辩护律师,河南“自己人抓自己人案”辩护律师,专注办理刑事案件,主张成功案例才是衡量刑辩律师水平的金标准。赵瑞祥律师大量成功案例被百度百科收录(可百度搜索赵瑞祥律师查询)。

一、基本案情

起诉意见书指控,2020年4月中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蔡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证照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十余台“50挤出机”等机器设备以及“聚丙烯”颗粒等材料开展熔喷布生产活动。蔡某等人为赚取非法利益,以每吨十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的价格,将所生产约2946公斤伪劣熔喷布以合格“90熔喷布”销往黑龙江、吉林、武汉、杭州、温州、常州等地,得赃款79.5万元,2020年5月27日,当场查封用于生产伪劣熔喷布的机器设备十余台、聚丙烯原料275袋、已包装好尚未销售的伪劣熔喷布约678公斤。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伪劣熔喷布过滤效率不符合GB╱T 32610-2016中盐性介质90%的标准。

综上所述,蔡某某等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任何证照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生产不合格熔喷布,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二、争议焦点

涉案熔喷布合格与否

三、辩护观点

1、嫌疑人部分认罪口供系被诱导讯问所成,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以排除;

2、本案关键证据鉴定意见存在真实性、合法性疑问,该证据不应采信;

3、认定本案构成犯罪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不确实,整体证据不充分。

四、公诉机关意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生产的熔喷布合格与否,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本案成功之处

审查起诉过程中积极提交相关证据及辩护意见,当事人获不起诉。

本案例被百度百科官方收录为赵瑞祥律师第4号成功案例(可百度搜索赵瑞祥律师百科查询)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根据司法解释,四种行为含义如下:

· 掺杂、掺假:掺入杂质异物,致质量不符标准、降低或失去性能。

· 以假充真:以无某种性能的产品冒充有该性能的产品。

· 以次充好:低档冒充高档,或废旧拼装冒充正品/新品。

· 不合格冒充合格: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