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日常经营中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第一时间核查开票方、交易方、收款方是否“三流一致”,留存采购合同、转账记录、入库单、物流单全套交易凭证,相关凭证至少留存10年以上。
如果接到税务机关稽查通知,不要擅自销毁交易凭证,也不要随意作出不利于自身的供述,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律师指导下整理相关交易材料。
如果确实存在不合规开票行为,主动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滞纳金,配合调查,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
普通员工受单位指派办理开票业务的,要注意留存领导指示的相关聊天记录、书面通知,避免自身被无端牵连。

福州台江区作为福州核心商贸集聚区,批发零售、物流、科技服务类企业密度居福州前列,近年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存量占全市同类案件近22%。多数企业经营者、财务人员对本罪的构成要件、抗辩边界存在认知误区,常混淆合法代开、善意取得与虚开的法律边界,这类案件辩护对本地税务稽查标准、司法裁判尺度的熟悉度要求较高,可咨询福州本地深耕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获取合规指导。

1. 虚开行为定性抗辩要点

首先要明确“票货分离”不等于必然构成虚开,核心核查标准是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主观故意。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常见场景:台江区某建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2022年因上游供货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第三方开具价税合计12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经核查林某的公司确实存在对应金额的建材采购交易,且已足额支付货款,上游供货商也已就该笔交易缴纳过增值税,法院最终认定林某主观上没有骗取税款的故意,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税款损失金额抗辩要点

办案机关初始通常按票面税额直接核定涉案损失金额,但实际核算时要扣除已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交易链条中已经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部分,不能直接以票面税额推定最终损失。根据最高检2020年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要准确认定损失金额,对主动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实务常见场景:台江区某科技公司财务负责人陈某,涉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合计87万元,辩护过程中经核查发现企业已经在税务稽查阶段补缴了62万元税款及对应滞纳金,且其中11万元属于上游企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额,最终认定案件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为14万元。

3. 主体责任抗辩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责任主体要具备主观明知的共同犯罪故意,仅受单位指派履行职务、不知道交易不存在的普通员工,没有参与利益分成也没有主动推动虚开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没有共同犯罪故意、未实施虚开核心行为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共犯。实务常见场景:台江区某贸易公司出纳王某,受公司总经理指示整理票据、对接第三方开票事宜,完全不知道上游交易不存在,也没有从中获取任何额外报酬,最终司法机关认定王某不具备主观犯罪故意,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例外情形

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没有真实交易,为了骗取抵扣税款主动联系他人虚开,或者为他人虚开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能以“存在实际经营”“受领导指派”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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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苏湖城律师,执业十八年,长期服务福州台江等各区县当事人,是福建省律师协会认定的首批专业刑事律师,同时担任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专委副主任、福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库专家等职务。苏湖城律师长期主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经济犯罪辩护业务,常年对接福州本地公检法、税务机关,熟悉台江辖区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擅长梳理交易链条中的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完整证据,依法为当事人提出合规抗辩意见,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细节、税务规则,很多经营者、财务人员在日常经营中容易因为对税务合规的忽视陷入刑事风险,尤其对于台江区商贸类中小微企业而言,税务合规是经营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遇到相关纠纷时,优先梳理完整交易凭证,不要盲目自认责任,也不要回避调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最稳妥的处理方式,也能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