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没领证的同居男友,能不能被认定为“家庭成员”?2026年10月23日,最高法披露了“北大包丽案”的陪审员参审细节。答案不在法条里,在一位女村干部陪审员的追问里。她逐条核对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经济往来,用普通人看得懂的事实,帮法官把“家庭成员”这个法律概念,从结婚证上解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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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

一个人跟你住在一起,见过了双方父母,经济上互相帮衬,精神上互相依赖。他没打你,但他天天骂你、贬低你、控制你。你被逼到自杀。法律能拿他怎么办?如果你们没领证,他可以说“我们不是家庭成员,虐待罪不适用”。你死了,他连“虐待”都算不上。你咽得下这口气吗?

包丽案,就是这个问题最痛的一次回答。

2026年10月23日,最高法披露了该案陪审员参审细节。海淀法院组成了一名人民陪审员加两名法官的合议庭,不公开审理。那位陪审员叫李文云,曾是一名长期做妇女工作的村干部。

开庭前,她做了一件很“笨”但很关键的事:逐条核对证据,重点核查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以及经济往来情况。 开庭时,她有针对性地发问,了解牟某与包丽的日常相处模式、纠纷发生的过程、牟某的动机和后果。

本案的审理难点有两个:婚前同居关系能否被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算不算虐待行为。 社会认知分歧很大。

李文云从普通民众的视角给出了判断:二人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等同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 她的依据全是事实:二人自2018年9月起在公寓及双方家中共同居住,2019年初先后见了双方家长,精神上相互依赖,经济上相互帮助。这些事实构成了“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

这个判断,为将精神虐待纳入虐待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有力的情理支撑”,也为合议庭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朴素的民意支撑”。

法院最终认定:牟某与包丽的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的辱骂构成虐待行为,且与包丽的自杀身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023年6月,牟某以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赔偿包丽母亲经济损失73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法、最高检后来明确表态: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中虐待罪的“家庭成员”。

但你必须看清楚:这个认定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 它解决的是反家暴和虐待罪语境下的“家庭成员”身份问题,不是给同居关系套上婚姻的全部法律后果。它不改变财产分割规则,不改变继承权,不改变任何民事权利义务。它只堵一个漏洞:一个人在没有婚姻外壳的亲密关系里遭受精神摧残,法律不能假装看不见。

这件事真正值得你记住的,有三点。

第一,精神暴力可以入罪。 没有伤痕、没有血迹,但高频次、长时间的辱骂、贬低、精神控制,如果发生在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中,可能构成虐待罪。你不需要等到被打才能求救。你被骂到崩溃,法律也开始认账了。

第二,同居在法律上不再完全“裸奔”。 在反家暴和虐待罪这个特定领域,稳定的同居关系可以产生“家庭成员”的法律效果。这为同居中的受害者提供了一条之前很难走通的路。

第三,陪审员的作用,比你以为的实在。 一个做妇女工作的村干部,用“共同居住的频次和时长、见家长、经济互助”这些普通人看得懂的事实,帮助法官把“家庭成员”从纸面拉到了地面。法律不只有法条,还有普通人基于生活常识做出的判断。

说到底,包丽案陪审员参审细节的披露,核心不是“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员”这个抽象问题。是一个女孩在亲密关系里被一点点摧毁,而法律最终承认了这种摧毁是“虐待”。 李文云们做的,是让“家庭成员”这四个字,不再只认结婚证。你在一段稳定关系里遭受的精神摧残,法律开始认账了。 但你也得记住:这个口子开得很窄,窄到只够伸进一只求救的手。它不是同居关系的万能护身符,它是一根专门递给家暴受害者的绳子。你抓住了,它才管用。

你觉得“同居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个口子,该开吗?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