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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监督权也不是“任性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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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衣哥”朱之文因长期遭黑粉举报,商演大量减少,而准备起诉维权一事引发关注。 图/海报新闻

文|苏晓江

大衣哥成了“劣迹艺人”?这不是“官方的定论”,而是举报者给扣的帽子。

据海报新闻报道,大衣哥朱之文自曝,正遭有组织黑粉长期恶意举报:对方建起群组,只要他去外地商演,就集中向文旅部门、主办方投诉,统一称他是“劣迹艺人”;还有人跑到现场干扰。可事实是,朱之文从未被官方认定为劣迹艺人。

即便如此,大衣哥仍有十一二场谈妥的演出被迫取消,部分还收了定金,都是因为举报导致主办方怕惹舆情,只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举报本是公众监督的正当渠道,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但这份权利是用来对准违规失范行为的,不是用来对付“看不顺眼”的人的。一旦跳出事实框架,把举报当成围猎他人的手段,性质就变了。

喜不喜欢一个人,认不认可其行事风格,那是个人好恶,网络空间本就包容多元感受。但“劣迹艺人”不是一句网络评语,而是有着清晰的认定标准。

最近这几年,官方持续公布的“劣迹艺人”名单,有的涉及偷税漏税,有的涉及生活作风,有的甚至已涉嫌犯罪。这是为了净化演艺市场,而非打压某人。

一个人是不是“劣迹艺人”,得由有关方面依规核查、正式定论。个人举报不能代替官方评判;个人喜好,也没资格替代公共规则。

一些人轮番举报大衣哥是“劣迹艺人”,抓住的就是不少主办方“怕舆情、怕麻烦”的心态。哪怕最后核查下来举报内容不实,演出却已经黄了,被举报者的商业信誉、工作节奏都已经受损。

这种“先造成损害、再等澄清”的模式,本质上是借公共监督通道,干私人打压的事。长此以往,很多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目标:只要有人看不惯,就集结批量投诉。

权利有多大,边界就应该有多清晰。正当的举报应当有事实依据,刻意组队、跟踪行程、统一话术、无中生有地给人定性,无疑已经超出了监督的范畴。法律保护举报,也反对滥用举报,更不会容忍监督举报被异化成伤人的暗器。

网络讨论,可以批评,可以质疑,可以表达不喜欢,但要守住法律底线,不能随意给人扣法定层面的帽子。监管部门也需要细化甄别,区分正常的线索反映和恶意批量投诉,不让合规经营的主体无端承压,不让不实举报低成本横行。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监督权也不是“任性之权”。大衣哥准备起诉维权,也提醒那些“有组织的黑粉”,珍惜每一条理性发声的通道,更要共同守护其纯粹,举报不是排除异己的工具,“劣迹艺人”不是随口就能贴上的标签。

撰稿 / 苏晓江(媒体人)

编辑 / 柯锐

校对 /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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