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萩

2026年10月19日,合众新能源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完成表决:优先债权组通过,普通债权组通过,原先出资人组(法律上称为“出资人组”,也是原先投资人)否决。该方案要求原出资人无偿让渡百分之百股权,前期投入清零,有原先出资人直言,投资凭证形同废纸。

合众新能源早已资不抵债,资产评估市场价值约17.42元,清算价值仅8.3亿元,总债务规模超过200亿元。管理人的逻辑直白:一旦清算,出资人一分钱也拿不到,股权本就归零。

需要强调的是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合众新能源的管理人由嘉兴中院指定,由浙江海浩、浙江子城、上海市君悦三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其法定职责是中立地接管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拟定重整方案,并推动程序合法进行,不代表任何特定投资人的利益。

新投资人重组方浙江太乙圣莲拟出资30亿元,受让70.62%股权,其中11.67亿元用于清偿债权和破产费用,18.33亿元留作复产流动资金,剩余29.38%股权注入信托,用于向大额普通债权人抵债。

出资人组否决之后,方案没有死。管理人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批准,也可以与出资人重新协商、安排二次表决。这家停产多时的新势力车企能否复产,下一步要看法院的裁定,或者新一轮博弈的结果。

股权清零之后

30亿元救命钱摆在桌上,原先出资人却投了反对票,问题的焦点只有一个:原先投资人持有的股权,要被无偿让渡百分之百。有原先出资人说得直白,前期投入直接清零,投资凭证形同废纸。上市公司鸿利智汇持有1.06%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3000万元),已经公告明确反对。

管理人的逻辑同样清晰,合众新能源严重资不抵债,清算价值约8.3亿元,债务规模超过200亿元,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股东权益,本来就是负数。

破产法里有一条原则,叫绝对优先。公司资不抵债时,资产先还债权,股东排在最后。股权价值归零,不是重整方案造成的,是经营结果造成的。让渡股权,在法律上是对现状的确认,不是突然的剥夺。但出资人不这么看。他们问:债权真实性都没完全厘清,凭什么先处置股权?双方对公平的理解,不在一个频道上。

重整方案的核心安排是这样的:浙江太乙圣莲出资30亿元,有条件受让70.62%的股权。另外29.38%的股权注入信托计划,用于向大额普通债权人抵债。30亿元里有11.67亿元用于清偿债权及破产费用,18.33亿元留作后续运营流动资金。

方案还留了一个弹性条款,新投资人重组方可在最高8%的股权额度内,酌情向原出资人赠予部分股权,但这不是法定必然。

出资人组否决之后,球踢到了法院脚下。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强制批准制度,即法院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哪怕某个表决组投了反对票。这套制度的设计初衷很明确,防止策略性否决,防止少数方钳制对整体更有利的重整,也防止谈判僵局拖垮企业仅存的价值。

但法院不是橡皮图章,强制批准有严格前提,那就是:原先出资人权益调整必须公平公正,担保债权必须全额清偿,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必须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清偿不得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所得,经营方案必须具有可行性,同一表决组成员必须得到公平对待,清偿顺序必须合法。

所有条件,缺一不可。

法院审查的核心

回到哪吒汽车这个案子。法院审查的核心,会落在公平二字上。管理人需要向法庭证明:公司资不抵债,清算价值远低于债务,出资人权益在清算中本就为零。无偿让渡股权,是对这一现实的司法确认。债权人组已经通过了,这满足了强制批准的前提条件之一,至少有一组利益受损的债权人组通过了方案。

从司法实践看,资不抵债时原先出资人权益为零的案子,法院批准类似方案有先例可循,但风险同样存在。

柳州市某汽车公司重整案(2023年) 是目前最直接的先例。这家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专用汽车和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受股东僵局等因素陷入困境,出资人组在预重整和重整期间两次否决重整计划。柳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方案对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裁定强制批准。2024年5月,计划执行完毕,公司生产经营全面恢复。汽车行业属性、出资人组否决、法院强制批准、最终重整成功,四个要素与哪吒案几乎一一对应。

如果原先出资人如果能够有力论证程序或实体不公,法院会审慎掂量。30亿元投资款能否真实、按时到位,也是法院判断经营方案可行性的关键。柳州市某汽车公司重整案是“全额清偿”,这是两个案子在司法逻辑上最核心的差异。柳州市某汽车公司案中,债权人获得了全额清偿,法院因此认定在此前提下清零股东权益是公平的。而哪吒汽车的方案中,30亿元投资款里仅11.67亿元用于清偿债权,普通债权并非全额清偿,这一前提的差异,会直接影响法院对“公平性”的判断难度。

另外,太乙圣莲背后实控人存在被限高的记录,这笔钱的不确定性,法院不会视而不见。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鸿利智汇在财报中,已经对这笔股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早已归零。有法律业资深股权研究人士认为,股权被正式划转,对其报表不会再产生“额外拖累”,它投反对票,更像是一种法律上的防御姿态,保留异议权,为后续可能获得的股权赠予预留筹码,为法律博弈留空间。

这不是一笔突然的损失,这是一次迟到的法律确认。

事实上,对原先投资人而言,真正的博弈点不在股权是否清零,那已是既成事实。真正的博弈点在于:能否以支持重整为条件,换取某种补偿性的股权保留,方案里那最高8%的弹性空间,就是留给这场博弈的。

博弈终局会如何?

有投行业界关注重组业内人士认为,从法律逻辑看,强制批准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资不抵债的现实摆在那里,债权人组已经通过,清算对所有人都不利,法院打破僵局的制度工具就在手边。

但法院同样清楚,强制批准权必须审慎使用,它会严格审查每一个法定条件。管理人的举证责任很重,公平性和资金可行性,是两道必须跨过的门槛。

最近央视财经报道的北京金融法院的《金典案例|涉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对赌协议差额补偿条款无效,双方按过错比例分》判决结果可以参考,具体来说,“不能与公开市场定价机制和公共利益相冲突,这是判决和监管共同划出的底线,换句更直白的话来说,就是私人利益不能违反公共的利益,或者说是少数人的利益不能凌驾于大多数人之上”。

回到哪吒汽车重整,原先投资人的利益在这里不能违反大多人的公众利益这一公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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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四轮观察

哪吒汽车的重整,走到了一场司法裁决的门口。门后面,是一家造车新势力的生死,也是破产法逻辑与投资回报逻辑的一次正面碰撞。

根据《破产法》清偿顺序上,债权优先于股权;重整价值判断上,社会整体利益影响法院是否批准方案,但也有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投资人回报逻辑在资不抵债时,让位于债权清偿和重整可行性,但不存在“公众绝对优先于投资人”的简单排序,哪吒案真正的博弈点,是法院能否在普通债权未获全额清偿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清零出资人权益符合公平标准。

事实上,《破产法》不把“公众”和“投资人”放在同一天平上直接排序,而是分层次处理。首先,公司资不抵债时,资产先清偿债权,股东排在最后。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还有法定优先地位。投资人回报逻辑在这一层没有优先权。股权价值归零,是清偿顺序推出来的结果,不是公众利益压出来的。

再者,公众利益影响的是“要不要救企业”,不是“直接剥夺谁”。保就业、保供应链、保造车资质,这些属于社会整体效益,是法院判断重整是否必要、经营方案是否可行的重要考量。但它不能替代法定公平标准。法院不能因为“公众需要这家企业”就随意清零股东权益,仍要审查方案是否公平公正、是否优于清算。

最后,法院强制批准不是“公众压倒投资人”。它的法律逻辑是:企业资不抵债,股权在清算中本就为零,无偿让渡是对现实的司法确认。公众利益在这里的作用,是强化“重整比清算对所有人更有利”这一判断,而不是给清零提供独立理由。

现在,法院的裁定,将回答一个问题:当股权价值归零成为事实,法律该如何确认这个事实,又该如何让各方接受这个事实并平衡各方利益。

无论结果如何,这个案子都会留下一个清晰的注脚:在破产重整的棋盘上,出资人的否决权,不是终局。法院的强制批准权,也不是。真正的终局,是资不抵债这四个字所划定的那条底线。

哪吒汽车重组答案不会太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