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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时期官盐店售盐执照、买盐发票

官店垄断凭证购买:伪满洲国的食盐统制凭证

这三张 “大同”、“康德”年号的售盐、购盐凭证出自伪满洲国。“九一八”事变后东北沦陷,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 溥仪就任 “ 执政 ” ,定年号为 “大同” 。 1934年3月1日,在日本策划下溥仪改称 “ 皇帝 ” ,改元 “ 康德 ” ,伪满洲国政体由 “ 执政制 ” 变为 “ 帝制 ” ,直至 1945年8月日本战败投降、伪满覆灭。

伪满之前东北食盐供给,与内地根深蒂固的 “引岸专商制”不同,直至清末才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张作霖担任东三省督军后,改由官府指定的盐商销售,藉以攫取盐利。

伪满洲国成立后,步步加紧对食盐的垄断。据吉林《通化市商业发展史》记载: “1934年,日伪政权实行食盐专卖统制。是年6月,在通化设置盐务掣验缉私分局。贩售者,须报领贩售执照。按统制章程建立盐店,未经呈准即行销售者为私贩。民需食盐,均需到盐店购买。无发票凭证,以私盐论罚。”䆲斋的这三张凭证即为当时食盐专卖统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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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二年( 1933年)四月廿一日(奉天省)盖平县熊岳镇兴和盐店 《售盐执照》,直接印着“官盐店”身份。比吉林通化“日伪政权实行食盐专卖统制”的时间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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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 2年(1935年)5月28日(吉林省)伊通县《榷运署官盐食户盐票》,是1931年东北沦陷后,伪满政权将原“吉黑榷运局”改称“吉黑榷运署”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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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叁年壹月初九日( 1936年)(锦州省)義县“合记盐店”《盐店售盐发票》,是伪满洲国公布《盐专卖法》前夕的凭证。

1936年4月28日,在长春建立“满洲盐业株式会社”,负责全东北盐的生产和运销。同年12月24日公布《盐专卖法》,规定盐的生产、销售、输出、输入、经营数量、价格等,统受《盐专卖法》控制。同时实行食盐配给制度,每月每人凭证供应1市斤,由官府指定的盐栈和盐店销售。盐栈和盐店不得兼营其他品种。 (《中国盐业史》地方编) 标志着 “官店垄断、凭证购买”制度在伪满统治区全面铺开。

伪满政权实行 “ 官店垄断、凭证购买 ” 的本质,是将食盐这一生活必需品 设定 为统制物资,通过控制销售终端(官店)和流通凭证,实现对东北民众人身与物资的双重绑定。 这些售盐执照、购盐发票上的 “ 此票由买盐人妥慎收存以备稽查 ”、“ 记载购盐数量时须将数目字填满于上下竖道之中间 ”、“ 购户住址务须填明 ” 等特别设定表明,这 不仅是买盐收据 凭证 ,更是日本殖民者经济掠夺与社会控制的历史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