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机场集团下属公司与某石油销售公司先后签订《合作意向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就航空燃油供应业务开展合作。石油销售公司为此投入资金进行设施改造、申请相关资质,并租赁机场集团公司的油罐等设施。然而,双方始终未就正式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协商,机场集团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合作。
石油销售公司认为,《合作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已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本约合同,机场集团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请判令继续履行合同,并由机场集团公司及某航空油料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七千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意向书系双方合作磋商的框架性文件,仍需进一步协商并签订正式合同,机场集团公司明确拒绝合作后,继续履行已不可能,故对继续履行之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损失赔偿,一审法院认定机场集团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判令其赔偿石油销售公司为履行意向书实际投入的费用一千四百余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则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石油销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案涉意向书属于磋商性文件,双方之间未成立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机场集团公司在签约及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石油销售公司申请再审,亦被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意向书的法律性质:从形式到实质的综合判断
意向书、备忘录、认购书等书面文件的法律性质,不能仅凭名称判断,而应结合约定内容、条款确定性、当事人受约束的意思表示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应当具有确定性,包含足以促使本约合同成立的条款,并通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若意向书内容过于模糊,缺少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也未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期限,则难以认定为预约合同,更不可能构成本约合同。
本案中,案涉《合作意向书》虽明确了合作主体和合作事项,但关于燃油供应的数量、规格、供应方式等关键内容均未确定,且第四项明确约定“合作的具体方式、内容与执行等以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协议为准”,表明双方并无受该意向书实体条款约束的意思。从文件名称、合同目的、必要条款的缺失以及未约定签约期限等方面综合判断,该意向书仅是为缔结正式合同而进行的磋商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磋商性文件违反后的责任性质:缔约过失而非违约
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二者在责任基础、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均有本质区别。本案中,因案涉意向书仅为磋商性文件,双方之间尚未成立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故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若机场集团公司在磋商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导致石油销售公司产生信赖利益损失,则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机场集团公司在签约后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包括发函协调、配合听证、签订补充协议等;石油销售公司在签约时已知晓某航空油料公司供油的客观事实,对经营风险应有足够认知;且在长达五年时间内未督促机场集团公司推进合作。因此,机场集团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恶意磋商或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构成要件。
三、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实际支出与因果关系的严格审查
即便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也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能够成立而支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认定信赖利益损失,须严格审查实际损失的存在、具体数额以及与对方缔约过失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为将来可能签订正式合同所进行的必要投资和成本支出,属于其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不能当然转嫁给对方。
本案中,石油销售公司单方委托制作的专项审核报告,虽载明投入费用一千四百余万元,但缺少原始支出凭证支持,审计报告亦未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无法确定相关支出与案涉项目的关联性。二审法院综合考量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企业维持正常运营必然发生的工资开支、事务性支出等因素,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不予支持,体现了对信赖利益损失认定的审慎态度。此外,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仅为补偿性而非惩罚性,还应遵循过失相抵规则,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履行利益。
律师寄语
合作意向书是商业实践中常见的磋商工具,但其法律性质多样,可能被认定为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本约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当事人在签订意向书时,应当明确其法律定位:若希望产生约束力,应尽可能明确核心条款、约定签约期限及违约责任;若仅作为磋商基础,则应清晰表达不受实体条款约束的意思,避免产生误解。
对于为合作项目投入资金的一方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商业风险与法律风险的边界。在合同尚未正式成立前,必要的投资和成本支出可能构成信赖利益损失,但能否获得赔偿,取决于对方是否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以及损失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保留完整的支出凭证、及时主张权利、关注对方履约动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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