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峰故意杀人案申诉有了最新进展,吉林省检察院于2026年10月9日作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明确认定刘雪峰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这一结果推翻了该院此前认为案件事实不清、建议改判的立场。
案件核心时间线
• 1991年8月:吉林扶余发生“1991.08.01故意杀人案”,校警辛某某身中三十余刀遇害,当地苗圃工人刘雪峰被锁定为嫌疑人。
• 1992年11月:白城中院一审判处刘雪峰死刑立即执行,认定其因琐事持刀行凶。
• 1993年8月:吉林高院二审改判死缓,以“据本案情节,死刑欠当”为由留其性命。
• 2009年7月:刘雪峰经多次减刑刑满出狱,此后持续申诉喊冤。
• 2018年8月:吉林省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吉林高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案件除有罪供述外无其他定罪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 2024年6月:吉林高院再审开庭,吉林省检察院出庭意见仍建议改判,检辩双方均主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2025年12月26日:吉林高院作出再审裁定,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维持原审有罪判决。
• 2026年10月9日:吉林省检察院作出最新申诉审查结论,对刘雪峰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核心争议点
• 全案除刘雪峰的有罪供述外,没有指纹、DNA等客观物证直接指向其作案,且有罪供述中关于作案工具的描述前后存在5次不同版本,真实性长期存疑。
• 案件关键物证(现场提取的刀把、刀鞘、刘雪峰所穿蓝色中山装)全部遗失,卷宗中没有指纹比对记录,无法通过客观证据验证供述真实性。
• 吉林高院再审认为,刘雪峰供述的作案细节属于“非亲历不能准确描述”的内容,且其具备作案时间,据此认定有罪供述合法有效,足以定案。
后续程序走向
刘雪峰及其代理律师此前已明确表示,在吉林高院再审维持原判后仍不会放弃申诉,此次吉林省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后,其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继续提出申诉,申请启动最高层级的法律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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